法規名稱: 大學招生策進會大學推薦甄選入學共同招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經推薦甄選錄取之學生,除非於期限前以書面向錄取之大學聲明放棄錄
  取資格,否則一律不得再報考當年度之大學及四技二專新生入學考試;
  若有就讀之高級中等學校代為報名,則取消其推薦甄選及大學、四技二
  專新生入學考試錄取資格,並報告教育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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