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推薦甄選錄取之學生,除非於期限前以書面向錄取之大學聲明放棄錄 取資格,否則一律不得再報考當年度之大學及四技二專新生入學考試; 若有就讀之高級中等學校代為報名,則取消其推薦甄選及大學、四技二 專新生入學考試錄取資格,並報告教育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