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招生策進會大學推薦甄選入學共同招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推薦甄選入學應依照左(下)列程序辦理:
  (一)高級中等學校依據招生簡章所訂之推薦條件推薦學生,並將學生
        名冊及有關資料函送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二)大學審核各推薦學生資料。
  (三)通過審查之學生應參加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大學入
        學考試中心將通過各大學校系學科能力測驗篩選標準之學生名單
        及其成績等資料,函送各大學辦理甄選事宜。
  (四)大學應通知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通過其篩選標準之學生,參加其辦
        理之指定項目(一至四項)甄試。
  (五)大學招生委員會根據各生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及指定項目甄試成績
        決定錄取標準、錄取學生.並於甄試後自行放榜。
  (六)各大學於放榜後,應將各生甄試成績及錄取學生名單函送各有關
        高級中等學校,並副知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將
        彙整之各校系錄取名單函送教育部及當年度大學及四技二專聯合
        招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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