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中興大學學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章   休學與復學
學生因事或因病暫難繼續求學時,得填表申請休學。學生申請休學經核准
並辦完離校手續後,方得發給休學證明書。

學生休學應於該學期停課前辦理。一次得休學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
累計以二學年為限。每次休學均以學期計算,不滿一學期亦計一學期。休
學二學年期滿因重病、精神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經系、所主
管及教務長核可,酌以延長休學年限。但於休學期間服兵役者,須檢附徵
集令影本;懷孕者,須檢附懷孕證明書,分娩者須檢附生產證明書,哺育
三足歲以下幼兒須檢附戶籍謄本,申請延長休學年限。服兵役者,期滿可
檢附退伍令申請復學;懷孕者,於懷孕事實消失後可檢附醫生證明書申請
復學;分娩休學者於分娩後可檢附生產證明書於次學期申請復學。服兵役
、懷孕、分娩及哺育三足歲以下幼兒期間不併算一般休學年限。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勒令休學,由學校通知限期辦理休學與離校手
續。
一、一學期內缺曠課數累計達該學期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二、罹患法定傳染病經主管衛生機關通報確認有即時休學之必要者,應予
    休學至主管衛生機關通報事因不續存為止(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三、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應予休學者。

休學學生休學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本校應通知休學學生辦理復學手續。休
學學生得檢附復學通知書或休學證明書申請復學。申請經核准後方得復學
。

休學生復學時,應編入原肄業學系(所、學位學程)組相銜接之學年或學
期肄業;但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仍應編入原肄業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如前項原肄業系(所、學位學程)變更或停辦時,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
(所、學位學程)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