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特殊
    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
    輔導及服務辦法第三條、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
    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以下簡稱進用辦法)第三條、身心障
    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六條、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第十
    二條及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增加大專校院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以下簡稱
          甄試)、單獨招生科系之名額。
    (二)鼓勵大專校院輔導入學後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協助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補助對象:
    (一)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及轉銜工作經費:
          1.專科學校:領有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國民中學以上教育階段之有效鑑定
            證明,且領有就讀學校所發學生證者。
          2.大學校院:領有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會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之有效鑑定證明,且領
            有就讀學校所發學生證者。
    (二)補助招收身心障礙學生經費:學校招收經由身心障礙學生甄試
          或身心障礙單獨招生入學,且領有就讀學校所發學生證者。
    (三)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之交通補助費:領有本部核發之
          有效鑑定證明及就讀學校所發學生證,未於學校住宿,並經學
          校評估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辦理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之補助分經常門經費及資本門經費
          二類,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常門經費:包括人事費(即輔導人員費)及業務費(身心
            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費、教材及耗材費、課業輔導鐘點費
            、學生輔導活動費、會報經費、交通費、雜支等項),依「
            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
            」(附表一)編列。
          2.資本門經費:包括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開辦費與行政事務及教
            學設備費、資源教室開辦費與行政事務及教學設備費,補助
            基準詳如附表二「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資本
            門經費補助基準表」。
          3.補助比率:
           (1)本部補助提供甄試招生或單獨招生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學
              校經費及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補助費得免自
              籌款。
           (2)本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費
              ,除免自籌款項目外,其餘各經費項目最高補助比率為補
              助基準表所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4.經費流用:
           (1)有關經費之流用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2)學校之自籌經費應用於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並得不限於本
              要點補助項目。
    (二)學校當年度招收經甄試招生或單獨招生之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
          ,每一人補助經常門新臺幣二萬元,作為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
          作所需經費。
    (三)大專校院辦理特殊教育經費:
          1.大專校院為辦理特殊教育,得編列計畫,經學校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向本部提出經費申請。
          2.本部得視審查結果,核定補助活動所需經常門及資本門經費
            之補助比率及辦理期程。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程序及期程:
          1.招收及輔導經費:
           (1)各校一律上網申請,且應將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資料於每
              年十一月二十日前,鍵入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並
              於網路完成經費申請程序後,下載列印申請表,逾時系統
              即關閉不受理申請。
           (2)學生資料不得重複通報,其同時就讀不同學校者,應擇一
              申請。學生人數以各校第一學期於特殊教育通報網之通報
              為準。
           (3)各校每年度之申請案,應使用本部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下
              載列印之經費申請表紙本,應於每年自十一月十日起,至
              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本部(以郵戳為準);逾時送件者,
              本部得依補助基準核算補助數額後,就應補助經費再減百
              分之十核發。
           (4)學校因上述經費不敷支應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跨多教
              育階段所致輔導人員需求或有第五名以上資源教室輔導人
              員之需求者,得於當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詳細需求分析、
              經費用途規劃及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之會議紀錄
              ,向本部申請額外補助經費,不以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
              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之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為限,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另案酌予補助。實施校務基金
              學校,因經費不敷支應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申請額外補
              助經費時,應一併敘明第六點第二款專帳支應情形。惟當
              年度九月入學新生之額外特殊需求,不受上開期限之限制
              。
          2.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補助費:
           (1)學校應邀請特教專家學者、醫師或物理治療師等相關專業
              人員,評估確認新申請之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經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2)曾經本部核定補助之既有個案學生,學校應審查其申請資
              格,未有異動者報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備查,合併新申
              請之個案,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經費申請表,併
              入前目招收及輔導經費向本部申請。
           (3)同一學生同時具有二個以上學籍者,以該生於特教通報網
              通報之學校為準,不得於不同學校重複申請。
          3.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經費:本項經費應依本部公告申請注
            意事項及期限辦理。所需轉銜輔導人力經費,得參照大專校
            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四、
            輔導人員費」之補助基準辦理。
          4.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開辦費:學校應提報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通過後,得於開辦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提出特殊教育資源
            中心設置計畫。
          5.增置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本項經費應
            依本部公告申請注意事項及期限辦理。
    (二)申請文件:
          1.招收及輔導經費:
           (1)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包括輔導人員前一年度參加
              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時數紀錄)。
           (2)經費申請表詳附表三,於本部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申請並
              下載列印。
           (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會議之會
              議紀錄。
           (4)資本門申請項目應先由學校召開會議檢討現有設備數量,
              並於申請表中提供會議紀錄及需求說明。
          2.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補助費:
           (1)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2)經費申請表如附表六。
          3.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經費:
           (1)實施計畫。
           (2)經費申請表。
           (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
          4.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開辦費:
           (1)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計畫,包含常設層級、跨單位協調
              體系、人員及其職掌及特殊教育方案。
           (2)經費申請表,其所需輔導人員,得一併視身心障礙學生人
              數及障礙類別結構,參照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
              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四、輔導人員費」之補助基
              準,申請所需輔導人員費補助。
           (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
    (三)核定程序:
          1.第一款第一目之一、之二、之三及第二目依本要點經費補助
            基準,核算各校經常門及資本門補助經費,並經本部審查後
            ,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之。
          2.第一款第一目之四不以經費補助基準表之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為限,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另案酌予補助。
          3.第一款第三目之本方案經費應報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審議
            通過後核定計畫及金額。
    (四)因學校未完成申請、逾時送件或通報不實,致本部未予補助或
          減少補助款額度,各校應自行支應所需之輔導經費並追究相關
          人員行政責任。

六、經費請撥及結案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經費請撥、支用、結報及結餘款等程序,應依本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計畫核定
          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教育部補(
          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工作成果摘要表」(附表四)、
          「交通費簽領清冊影本」、當年度經核定之「教育部補助大專
          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費核定表影本」及當年度核
          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補助費申請表影本」
          辦理結案。
    (二)實施校務基金學校之計畫經費如有結餘納入校務基金辦理者,
          應設立專帳,日後得支應本要點「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所定項目之不足經費,並供
          日後臨時新增身心障礙學生個案、尚未通過鑑定之疑似身心障
          礙學生或輔導人員薪資調整等經費使用。如專帳之結餘款尚有
          不足,應由學校額外自籌支應,並納入專帳支應情形記載。

七、補助成效考核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組成訪視輔導小組
          至各校訪視輔導,以瞭解學校實際運作情形。
    (二)受補助學校應備工作計畫各項目辦理情形成果報告,其中應包
          含各該校身心障礙同學反映輔導情形意見之彙整、學生個別化
          支持計畫、個案輔導紀錄及其他本部規定提供之相關資料,以
          利本部訪視人員查核。
    (三)為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適應與資源教室服務成效,本部得專
          案委託辦理分區輔導,協助學校辦理各項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及
          服務工作。
    (四)學校執行本經費期間,以本要點補助經費所聘輔導人員應辦理
          進用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工作職責事項,並應於單位網頁
          公告個別職稱及業務內容,不得挪用於辦理非特殊教育業務。
          如有挪用經費或人力辦理非特殊教育業務,經本部查證屬實者
          ,應全額繳回當年度補助款,且不得影響相關人員或學生之權
          益,並由本部列入隔年各項經費補助之參據。

八、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考量學年度與會計年度間之差距,如當年度已依本要點申請經
          費之學校,於該年度之下半年新學年度開始時因多招收身心障
          礙學生而增加經費者,得於原補助經費中勻支。未依本要點申
          請補助經費之學校,於下半年新學年度開始時始招收身心障礙
          學生者,如當年度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仍有經費使用之需求
          ,為考量所有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得向本部申請該校十月至十
          二月間所需之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費、教材及耗材費、
          課業輔導鐘點費等經常門經費。
    (二)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個別化支持計畫,得由學生事務、
          輔導單位或相關單位辦理,並督導資源教室或辦理單位負責執
          行特殊教育及支持服務等事項。
    (三)學校應召開會議審查下列事項,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
          展:
          1.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2.實施特殊教育方案相關事項。
          3.提送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等相關事項。
          4.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
          5.身心障礙學生招生及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等相關事項。
          6.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四)前款會議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召集人由校長指定學校一級
          單位主管兼任之,並邀請特殊教育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學生
          家長代表參加。
    (五)輔導人員進用之規定:
          1.輔導人員由學校進用之,並應簽訂相關契約以確保雙方之權
            益。輔導人員之費用,本部採定額補助方式。學校聘用輔導
            人員時,薪資應以契約訂定,不得低於「行政院暨所屬各級
            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
            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最低薪點標準,並應配合政府調薪政
            策調整薪資,依本部公告薪點折合率辦理。薪資及各類法定
            勞工權益相關費用(如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加班
            費或其他津貼等),不足之部分,學校應以自籌款補足,不
            得以雇主應負擔之相關費用為由影響輔導人員之薪資。輔導
            人員之進用管理應依各該校人事相關規定管理之。法令另有
            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2.輔導人員通過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者,其薪資待
            遇依以下基準辦理:
           (1)具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
              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位之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三階支
              薪基準起用之,並以晉級至七等七階為限。
           (2)具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
              學碩士學位以上之輔導人員,以相當六等四階支薪基準起
              用之,並以晉級至七等七階為限。
          3.學校應依進用辦法第七條規定進用輔導人員,輔導人員於在
            職期間依進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每
            人每年最低研習時數為三十六小時。輔導人員研習時數資料
            ,應於年度計畫經費申請時,一併報本部作為經費審查參據
            。
          4.本部依本要點補助學校進用之輔導人員,以辦理身心障礙學
            生輔導及資源教室業務為主,不得挪用辦理其他單位之業務
            。
          5.輔導人員之特教研習時數,應於研習後自行至本部特教全國
            特殊教育資訊網登錄。本部得視需要,請各校提報輔導人員
            相關工作績效及參加專業知能研習紀錄供參。
          6.各校輔導人員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及資源教室業務如有相
            關行政缺失,應由各該校納入下年度是否續用該資源教室輔
            導人員之參考。
    (六)財產購置之規定:
          1.學校於申請補助經費時,均應檢附設備清單,並註明其用途
            。
          2.所購置財產,學校均應列入財產登記,加強管理及應用。
          3.本部補助之教材及耗材費用不得直接發予學生個人使用,其
            購置之教材及耗材應列入財產登記,加強管理及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