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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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現行法規)
為辦理學生及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將
生涯轉銜計畫納入學生及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專科以上學校應納入學生
個別化支持計畫,協助學生達成獨立生活、社會適應與參與、升學或就業
等轉銜目標。
〔立法理由〕
一、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適用對象及適用場所增列幼兒及幼兒園,理由同
    修正名稱說明。
二、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
    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爰增列幼兒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高等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
    方案,學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整合相關資源,針對身心障礙學生
    個別特性及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為確保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轉
    銜輔導及服務工作確實符合學生個別需求,爰修正特殊教育方案為個
    別化支持計畫,以資明確。
2.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現行法規)
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本部參酌身心障礙學
生實際需求、學校設施環境及年度預算等因素,補助學校購置無障礙交通
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他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等方式,協助其上
下學。
依前項規定提供交通服務確有困難者,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
第一項所稱專業評估,指經學校組成專業團隊,參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特殊教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召開會議綜合評估,必要時得邀請身心
障礙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加。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修正,修正第一項交通工具為「無障礙交
    通工具」,以保障學生之搭乘權益。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修正第三項,因應實務上法定代理人如因特殊事由致不能或難以行使
    親權或監護權時,宜由實際照顧者參與以保障身心障礙學生之權益,
    配合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修正,增列「實際照顧者」。
3.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現行法規)
學校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辦理身心障礙教育業務有關事項,跨單位協
調及整合學校教學及輔導資源,推動學校特殊教育方案。
前項專責單位應成立資源教室,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發展。
學校為提升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效能,得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為第一項之專責單位。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配合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修正,爰明定專責單位跨單
    位協調及整合學校教學及輔導資源,以推動學校特殊教育方案之功能
    定位。另為協助各校落實本法第三十五條有關應設專責單位之規定,
    爰刪除有關一級單位之規定。
二、第二項配合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修正,增列應設置「資源教室
    」。現行實務上學校皆已設置「專責單位」或指定一級單位擔任「專
    責單位」,統籌規劃第四條職責事項,透過提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之程序進行推動,並接受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成立「資
    源教室」之編組,執行前開所定事項,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發
    展。為強化各大專校院落實本法第三十五條有關成立資源教室之規定
    ,爰增列本項規定。
三、增訂第三項,為揭示及指導各校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設置特殊教
    育資源中心之功能及目的,明定其為專責單位之一種,並應於其內成
    立「資源教室」,以強化學校推動特殊教育相關工作之整合度及穩定
    性。
4.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現行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完成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
生,每學年辦理一次升學專科以上學校甄試。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
機關(構)辦理。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主管機關原核定招生名
額。
專科以上學校除專案輔導學校外,應提列名額參與第一項甄試,並由中央
主管機關依其實際招收名額予以獎助。
學校依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性,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者,中央主
管機關應予以獎助。
第三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符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五點「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
    礙者能夠於不受歧視及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獲得一般高等教育、職
    業訓練、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之精神,課予專科以上學校提供第
    一項身心障礙學生甄試招生名額之義務,以增加身心障礙學生參與高
    等教育之機會並保障其受教權,爰增列第三項,專科以上學校除專案
    輔導學校外,皆應提列名額參與身心障礙甄試,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予
    以獎助;其提列參與本甄試名額數及科系仍依大學自主精神由各校自
    主評估後提供。至專案輔導學校之財務或辦學品質已有辦理不善之情
    形,須高度規管,若未改善者,將依法停止全部招生及停辦,為免影
    響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爰予排除。
四、為利專科以上學校評估校內科系資源,規劃相關升學輔導與適性發展
    宣導,以提列名額參與身障甄試,應給予一定期間之作業時程,爰增
    列第五項,定明第三項規定於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五、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5.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現行法規)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應訂定及實施特殊教
育方案,並應設置專責單位、資源教室及專責人員,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
用相關專責人員;其專責單位、資源教室之職責、設置與人員編制、進用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促進高等教育階段學校整合校內外資源及提升跨單位協調效能,大專校
院之身心障礙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設置特殊教
育資源中心;其人數或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
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行政人員、身心障礙
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至遲應於完成課程加退選後一個月內訂定
。
前項個別化支持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為增進第一項相關專責人員之特殊教育知能,以利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大專校院相關專責人員之培訓及進修,並提供相關支
持服務之協助。
6.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現行法規)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指學校應依特殊
教育學生特性及學習需求,規劃辦理在校學習、生活輔導及支持服務等;
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
四、人力支援及行政支持。
五、空間及環境規劃。
六、辦理期程。
七、經費概算及來源。
八、預期成效。
前項第三款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包括學生教育需求及在校學習生活適應
之生活輔導、課業輔導、生涯輔導及諮詢服務等。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原第三十條條次變更,修正第一項援引條次,其餘內容未修
    正。
二、第二項配合本法第三十八條支持服務內涵之立法說明,酌作文字修正
    。
前條特殊教育方案,學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整合相關資源,針對身心
障礙學生個別特性及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策略。
三、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7.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現行法規)
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運用教師助理員、特
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協助同學及相關人員,提供身心障礙學
生及幼兒之校園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掃描校對、
數位轉換、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輔具使用、心理
及社會適應、行為輔導、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及其他必要學習與
人力協助支持服務。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刪除「機構」,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三、配合本法原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變更為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爰修正本條援引依據之條次。
四、明定相關人力協助服務之範圍為校園學習及生活,並依據著作權法第
    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
    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
    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數位轉換之方式,利
    用公開發表著作,爰增訂數位轉換為協助事項之一;現行條文中「心
    理」一詞過於廣泛,經參酌前後文意,修正為「心理及社會適應」以
    臻明確;另增訂幼兒為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之提供對象;為避免與本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其他支持服務」混淆,「其他必要支
    持服務」修正為「其他必要學習與人力協助支持服務」。
五、協助學生學習及生活協助之人員,於協助過程中需運用相應之教育及
    運動輔具,爰增訂輔具使用為協助事項之一。
六、本條列舉之人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在學校(園)學習及生活
    之外加人力,其中教保服務人員並非上述屬性之人員,且依本法第三
    十條第三項規定,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者,園長應協調提供教
    保服務人員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爰刪除本條所列之教保服務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