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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辦理。

二、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改進高級中
    等學校及五專多元入學措施、國中教育會考及各項招生措施與加強宣
    導,特訂定本要點。

三、申請補助對象如下:
    (一)公私立國民中學。
    (二)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地方政府機關。
    (四)民間非營利團體。

四、補助原則:
    (一)本項經費係以發展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多元入學制度、推動考
          試及招生相關技術研究及進行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多元入學宣
          導等課題為補助項目。
    (二)國民中學宣導工作應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各國民中學規
          劃辦理,以補助每校新臺幣四千元為原則。
    (三)申請案除國民中學宣導工作事項外,其他申請案補助原則如下
          :
          1.每年度各單位申請補助案最高以二案為限,補助經費最高限
            額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2.申請補助經費在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者,由學者專家就該申
            請單位之執行能力、實施方式及預期效益等進行審查,再依
            其審查結果決定補助與否及額度。
          3.申請案性質屬整體考試招生層面或涉及全體考生權益者,得
            由業務主管單位審酌實際需要辦理,不受前二目原則之限制
            。
    (四)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
          配合本署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三級者,最高
          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
          之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國民中學依據當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多元入學宣導計畫
          辦理宣導工作。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規劃辦理各項宣導工作,應依本要點規定申請
          ,並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辦理。
    (三)除各國民中學依第(一)款所定計畫辦理之宣導工作外,各申
          請案之申請及審查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作業:申請單位之計畫案,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視
            實際需求正式備文,並檢附詳細計畫書(包括計畫目的、參
            與單位、執行期間、工作內容、預定進度、預期效益及經費
            預算表等)向本署提出申請(如附表一)
          2.審查作業:各申請案依其業務性質由本署各主管單位負責審
            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依據當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多元入學宣導計畫辦理宣導工
          作之國民中學,其經費請撥及核銷依該計畫規定辦理。
    (二)其他經本署核准補助之申請單位,除各高級中等學校應由學校
          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文掣據申領外,其餘由各申請單位備
          文掣據向本署辦理經費請撥事宜。
    (三)計畫執行過程中,本署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與帳目,如發現執
          行不實,除要求受補助單位限期改善外,並得收回已核撥之經
          費。
    (四)計畫採購事宜請務必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經費請撥、支用
          、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應於宣導工作辦理完畢,將辦理成
          果(包括活動照片、重要會議紀錄等)報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備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所屬學校辦理情形一覽表(
          如附表二)送本署備查。
    (二)受補助金額在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之申請案,受補助單位應於
          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成果(包括實施計畫、活動照片
          、重要會議紀錄、效益分析等)送本署備查。
    (三)受補助單位之經費執行率、進度控管及有無違規情事,將作為
          嗣後本署審查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受補助單位不得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
    ,如經本署發現有違規情事,追繳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