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辦理產業碩士專班計畫審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學用合一,有效支援國內產業
    發展及升級轉型,推動大學設置產業碩士專班(以下簡稱本班),鼓
    勵產學共同培育所需之高階技術或創新及跨領域人才,提升國內產業
    競爭力,執行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審核招生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領域:配合國家政策發展及產業需求,辦理領域由本部公告之。

三、申請資格:
    (一)大學已設有計畫申辦領域相關研究所或碩士班,其相關資源條
          件齊備,辦理成效良好者,得依據合作提案企業之需求共同規
          劃本班,採學校主辦、企業協辦之方式,提出計畫,向本部申
          請開設本班,辦理招生。
    (二)前款所稱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
          司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法人或團體。

四、課程及師資:
    (一)課程之內容應強調實務應用能力之培養,並切合產業之需求,
          課程規劃可邀請相關合作之企業共同參與。
    (二)可採密集式課程設計,除日間開課外,並得兼採夜間、假日及
          寒暑假期間開課。
    (三)本班師資應延聘部分產業技術專家擔任授課,國立學校並得於
          校務基金自籌經費許可範圍內聘任編制外約聘教師,以應開課
          之需求。
    (四)除實習課程外,本班應於各校校區或經本部核准之分部上課。

五、修業期限及學位授予:本班修業期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並依學位
    授予法第六條規定授予碩士學位。畢業證書由學校自行規定是否加註
    產業碩士專班字樣。

六、招生規定:
    (一)採單獨或聯合招生方式,每年分春季班、秋季班二次招生,並
          採公開招生方式。
    (二)每班招生之名額以不超過三十名為原則。
    (三)本班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學校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
          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等相關規定,考量學校師資、課程及教
          學品質,審慎規劃本班招生名額。
    (四)報考資格(如兵役義務、相關畢業科系等)及本班學生應盡權
          利義務、合作之企業僱用規定及相關未履約所產生費用償還等
          規範,均應由學校與企業商議,並明定於招生簡章。
    (五)錄取考生不得申請保留學籍,未報到者,由備取考生遞補錄取
          。
    (六)本班學生應為全時學生,不得以在職專班模式進行招生。
    (七)大學辦理本班招生考試作業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將前六款
          及其他相關招生規定,明定於簡章,提供考生查詢。

七、畢業論文:
    (一)本班畢業論文主題應依該班所涉領域之相關產業實際需求。
    (二)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八、經費:
    (一)本班設置所需經費,除學生繳交之學雜費外,由企業與學校共
          同支應;企業於計畫執行期間補助每名學生之金額,不得低於
          新臺幣十萬元,政府不另補助。
    (二)本班學生學雜費由學校參照日間學制碩士班之收費基準收取之
          ;學生並得依規定申請學雜費減免及相關助學措施。
    (三)開設專班符合本部專案補助領域者,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
          形專案補助延聘業界專家及編制外聘教師之薪資、授課鐘點費
          、交通費等。前開專案補助領域,本部將另行公告。

九、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本班之開辦計畫應由學校與企業共同研擬,並由學校依每年申
          請須知公告內容函送本部申請。各申請案未依規定辦理、逾時
          送達或資料未完備者,得不予受理。
    (二)各申請案由本部或本部指定之計畫辦公室邀集專家學者召開會
          議審查,並參考產業人才需求迫切性及國家人才培育等政策,
          擇優核定辦理,且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專案補助。
    (三)鑑於大學招生之公平性,本班錄取合作企業員工,原則上以不
          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

十、本班之招生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擬訂
    其公開招生規定,併同開辦計畫報本部核定,並應秉公平、公正、公
    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十一、學校得將本班開設之合作過程,作為調整一般教育人才培育課程之
      參考,及強化產學合作之基礎。

十二、本班合作之企業應承諾僱用本班畢業學生七成以上。

十三、計畫管考:
      (一)審核通過之本班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並配合本
            部或本部指定之計畫辦公室辦理計畫業務。
      (二)為查核各校執行成果及合作企業配合狀況,本部得視實際需
            要辦理實地追蹤訪視作業。
      (三)未依本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者,本部得要求限期改善或提出
            說明,以作為每年核定開班之審核依據,經通知後仍未改善
            或說明者,得列為學校行政疏失,並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