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資格: (一)大學已設有計畫申辦領域相關研究所或碩士班,其相關資源條 件齊備,辦理成效良好者,得依據合作提案企業之需求共同規 劃本班,採學校主辦、企業協辦之方式,提出計畫,向本部申 請開設本班,辦理招生。 (二)前款所稱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 司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法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