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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選送在校
    成績優異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或企業、機構實習,全面擴展國內
    具發展潛力年輕學子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之機會,以期培養具有
    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目的不同,分為下列四種補助類型:
    (一)學海飛颺: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不包括大陸地區及
          香港、澳門)修讀學分。
    (二)學海惜珠:選送勵學優秀學生赴國外大專校院(不包括大陸地
          區及香港、澳門)修讀學分。
    (三)學海築夢:運用國際合作計畫管道,選送學生赴國外非新南向
          國家之企業、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不包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
          門),由薦送學校自行安排實習機構及規劃實習領域,充實實
          習課程,落實學用合一,加強職涯生活輔導。
    (四)新南向學海築夢:選送學生赴新南向國家具發展潛力之企業、
          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以培育國內學生更加瞭解各該國文化之生
          活方式與背景,有助未來深耕與各該國關係及合作發展。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國外大專校院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
    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
    體所認可。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新南向國家,指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
    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
    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十八國。

三、申請單位: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包括軍警校院,以下簡稱薦送學
    校),各校針對各補助類型應提出校內學生相關配合款,其配合款不
    得少於本部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四、補助對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於薦送學校同一
          教育階段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五年制專科學校應為修
          讀四年級或五年級學生),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
    (二)申請學海惜珠者,應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
          助費、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
          活扶助及及同一戶籍內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
    (三)參與學生應通過薦送學校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四)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計畫補助者,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
          以補助一次為限。但不同補助類型計畫名額及經費有剩餘時,
          薦送學校得選送學生至不同補助類型計畫。

五、辦理原則:
    (一)辦理方式:
          1.薦送學校應依第六點第一款作業時程,提出申請,並於本部
            核定當年度補助經費公告日起,選送學生赴國外研修或實習
            。
          2.第二點所定四種補助類型,均以薦送學校為單位申請。學海
            築夢,由薦送學校自行排定各子計畫優先順序;新南向學海
            築夢,由薦送學校彙整各計畫主持人所提計畫案,向本部委
            託之學校申請。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得遴選他校學
            生參與計畫,赴國外企業、機構實習。
          3.申請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每計畫案應選送三名以上
            學生出國實習,倘未達三名,不予補助計畫主持人國際來回
            經濟艙機票款及生活費等補助。
    (二)補助期限及額度:
          1.學海飛颺:
           (1)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限,本部補助每人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其補助額度得依本部當年
              度經費預算調整。
           (2)每人實際獲補助額度由薦送學校自訂,得包括一張國際來
              回經濟艙機票款、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項目。
          2.學海惜珠:
           (1)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限。
           (2)每名選送生補助額度依各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所載學生資
              料評核,並考量擬赴留學國別或城市別及各航空公司經濟
              艙票價訂定,補助項目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
              、國外學費及生活費等;其實際補助金額,依本部當年度
              經費預算調整。
          3.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
           (1)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應至少連續三十日(不
              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至多補助期限以一學年為限。
              但赴印尼實習者,於國外實習機構實習期間,應至少連續
              二十五日(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2)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薦送學校自
              訂;新南向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
              本部核定。每人補助額度,至少應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
              艙機票款,並以一次為限,另得包括生活費;其計畫主持
              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補助,以一人為限,薦送學校得自訂生
              活費支領天數,以不超過十四日並以計畫期程結束前為限
              。
    (三)補助原則:
          1.第二點所定四種補助類型,每年預定補助名額至少五千名以
            上。
          2.每位選送生獲補助金額,應包括本部補助款及薦送學校提出
            之配合款;但薦送學校所送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有他
            校學生參與計畫,得不須提出他校學生之相關配合款。

六、作業時程、申請程序及應繳交文件:
    (一)作業時程:
          1.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第一次甄
            選時程:
           (1)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各校上傳校內甄選辦法。
           (2)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校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
           (3)每年四月至五月間:審查各校計畫書(包括初審及複審)
              。
           (4)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2.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第二次甄選(包括原核定計畫申
            請增額及另提出新申請補助計畫書),視本部當年度經費預
            算於每年八月一日以前公告,並依以下時程申請:
           (1)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各校上傳校內甄選辦法。
           (2)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各校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
           (3)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間:審查各校計畫書(包括初審及複審
              )。
           (4)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二)申請程序及應繳交文件:
          1.薦送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自訂校內審查機制,且訂定校內
            甄選簡章,上傳至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
            業實習網站(以下簡稱本計畫資訊網),公開受理學生申請
            。
          2.薦送學校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以後,至本計畫資訊
            網填寫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研修(實習)計畫書,並列印完
            整申請書送校內相關單位用印,校內承辦單位、會計單位及
            校長用印處,有任一單位未用印,視同校方未審視計畫書,
            不予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3.薦送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二十三點五十
            九分以前,將用印完成之申請書封面(須包括校內各單位主
            管之用印),掃描上傳至本計畫資訊網,並於線上按送出鍵
            ,以完成申請;未按鍵送出申請者,視同校方未同意送件,
            不予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4.學海惜珠之補助,申請者應檢附赴國外研修計畫書約一千字
            至一千五百字(包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
            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未來展望)、學業
            成績單、外國語言能力證明等資料;以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資
            格申請者,除上述資料外,並應檢附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證明
            及戶口名簿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或本部認可
            之相關戶內人口證明文件。
          5.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之補助,薦送學校須提出有效之
            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
            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如附表四)
            ,所送資料如為非英文之外文,應併附中譯文。另薦送學校
            如有選送他校學生出國實習,須提出他校學生原就讀學校同
            意該生於在學期間(須保有原就讀學校學籍且未休學)參與
            薦送學校之國外實習計畫同意書(同意書格式如附表五)。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申請文件未符合
          本要點規定者,不予進行複審:
          1.初審: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等資料,經由本部會同本部委託
            之學校就申請文件完備與否及執行計畫時有無違反本要點規
            定進行初審,並評定行政績效。
          2.複審:由本部按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分組,邀請評審委員進
            行線上審查。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
            築夢依行政績效及審查項目配分二項成績加總後,核定補助
            對象及補助額度。
    (二)審查基準:
          1.學海飛颺: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
              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
              費執行情形。
           (2)審查項目配分(九十分):
              A.選送計畫之整體目標、預期績效、預定選送學生出國研
                修人數(含本年度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
                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
                、澳門居民)子女人數)、薦送學校甄選作業方式與執
                行本要點之推廣及鼓勵措施(四十分)。
              B.薦送學校選送學生出國研修規定及其適切性(二十分)
                。
              C.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含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
                民子女人數成效);近三年內均未獲補助之學校,其本
                項配分平均分配於本目之二之A.及B.(三十分)。
          2.學海惜珠: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
              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
              費執行情形。
           (2)審查項目配分(九十分):
              A.申請學生之學業成績、外國語言能力、個人傑出表現及
                發展潛力(三十分)。
              B.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計畫書(包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
                修之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
                性、未來展望),約一千字至一千五百字(三十分)。
              C.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動機及企圖心、前瞻性、是否為原
                住民學生或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
                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三十
                分)。
          3.學海築夢: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
              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
              費執行情形。
           (2)審查項目配分(九十分):
              A.薦送學校(六十分):
                甲、校內審查機制(包括校內計畫案、選送學生甄選基
                    準、計畫主持人甄選學生作業方式等相關資訊之揭
                    露、分配各計畫案經費之準則、本年選送原住民學
                    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
                    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
                    ;遴選他校學生參與,須提出相關甄選基準及甄選
                    學生作業方式)。
                乙、補助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包括建立與國外實習機構
                    之實習合作機制、計畫主持人安排學生赴國外實習
                    輔導機制、前一年度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及支用情形
                    )。
                丙、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含選送原住民學生及
                    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成效
                    )、國內學校與國外實習機構後續連結效益、對學
                    生未來發展性等實際成效、變更各計畫所提預定實
                    習人數或機構之次數、原申請書填報之實習機構與
                    實際實習機構之差異等;近三年內均未獲補助之學
                    校,其本項配分平均分配於本目之二之A.之甲及乙
                    二項。
              B.各子計畫案(三十分):
                甲、學海築夢各子計畫構想頁(每一申請案需附一千五
                    百字至二千字摘要,包括赴國外實習機構簡介、效
                    益、向本部申請經費、薦送學校提出配合經費及預
                    計選送學生人數)。
                乙、有效之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
                    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
                    (聲明書格式如附表四)。
                丙、實習機構考評輔導學生方式、提供待遇、計畫主持
                    人與該機構合作時間。
          4.新南向學海築夢: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
              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
              費執行情形。
           (2)審查項目配分(九十分):
              A.薦送學校(二十分):
                甲、校內審查機制(包括校內計畫案、選送學生甄選基
                    準、計畫主持人甄選學生作業方式等相關資訊之揭
                    露、本年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
                    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
                    、澳門居民)子女人數;遴選他校學生參與,須提
                    出相關甄選基準及甄選學生作業方式)。
                乙、補助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包括建立與國外實習機構
                    之實習合作機制、計畫主持人安排學生赴國外實習
                    輔導機制、前一年度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及支用情形
                    )。
                丙、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含選送原住民學生及
                    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成效
                    )、國內學校與國外實習機構後續連結效益、對學
                    生未來發展性等實際成效、核定補助計畫後,變更
                    本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或機構之次數、原申請書填
                    報之實習機構與實際實習機構之差異等);近三年
                    內均未獲本部補助之學校,其本項配分平均分配於
                    本目之二之A.之甲及乙二項。
              B.各計畫案內容(七十分):
                甲、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構想頁(每一申請案需附一千
                    五百字至二千字摘要,包括赴新南向國家實習機構
                    簡介、效益、向本部申請經費、薦送學校提出配合
                    經費及預計選送學生人數)。
                乙、有效之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
                    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
                    (聲明書格式如附表四)。
                丙、實習機構考評輔導學生方式、提供待遇、計畫主持
                    人與該機構合作時間。

八、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及選送生應注意事項:
    (一)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
          1.薦送學校:
           (1)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二星期前,確實至本計畫資
              訊網登錄選送生個人基本資料表,俾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
              報各所屬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安全,
              並給予適當協助。
           (2)由薦送學校審核選送生國外研修學分是否符合所訂研修學
              分相關規定,並於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其國外研修學分數。
           (3)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前,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
              書;選送生因出國研修所涉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未盡事宜,
              依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辦理。
           (4)薦送學校應於校內甄選辦法明定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
              擬赴國外研修之國別、學校均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能
              提出具體說明者,逕向薦送學校申請並經其同意後,得轉
              換其研修國別、研修學校,以一次為限,且原研修領域不
              得變更。未經薦送學校同意,自行任意變更者,喪失受補
              助資格,薦送學校即停止發給各項補助款,由薦送學校依
              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取補助款繳還本部。
           (5)薦送學校選送學生所登錄及繳交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
              ,經查證屬實者,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
           (6)薦送學校應依申請計畫書確實執行,如有違反規定或執行
              不實情形,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並列入次
              年度行政績效考評。
           (7)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內容,應註明選送生
              研修之學校、期間及獲本部、薦送學校補助款金額。
          2.選送生:
           (1)獲本要點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
              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2)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研修前,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如未簽訂,則無法領取補助款。
           (3)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
              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
              棄。
           (4)選送生自本部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
              學期(季),不得領取本補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
              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
              還本部。
           (5)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
              (未休學),且在國外不得辦理休學;研修結束後,應向
              原薦送學校報到。違反上開規定者,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
              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全數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二)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
          1.薦送學校:
           (1)實習計畫執行內容由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規劃,將校內專
              業課程與國外專業實習加以結合,提出國外實習計畫,擇
              定實習機構,以強化學生赴國外實習之整體成效。
           (2)應取得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
              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並於選送生確定赴國外實習前
              ,與該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生共同簽訂行政契
              約書,其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A.計畫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之專任教師,得聘共同主持人
                一名,共同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如遇
                特殊情況,需變更計畫主持人時,薦送學校應先取得原
                計畫主持人書面同意,並填妥更換計畫主持人同意書;
                倘因特殊事由無法取得計畫主持人書面同意者,請於更
                換計畫主持人同意書敘明理由。備函逕送本部委託之學
                校及本部備查,並上網更改系統資訊。
              B.各校審查通過之計畫得沿用原專屬帳號密碼,獲補助計
                畫主持人應於選送生出國實習二星期前,至本計畫資訊
                網登錄參與國外實習團員基本資料,俾透過系統匯出資
                料通報各所屬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
                安全,並給予適當協助。
              C.基於學校之教育宗旨,計畫主持人應親洽國外實習機構
                ,不得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如計畫核定後,需變
                更或新增實習機構,計畫主持人應於出國實習前,敘明
                理由及提出該實習機構詳細介紹資料、與原實習機構不
                同之處對照表及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
                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逕向薦送學校申
                請並經其同意後,始得變更或新增該實習機構,以一次
                為限。薦送學校需備函檢附校內審核通過紀錄、與原實
                習機構不同之處對照表及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
                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逕送本部
                委託之學校,同時副知本部後,始得上網更改系統資訊
                ,並將列入次年度行政績效評核。變更實習機構未經薦
                送學校同意者,喪失受補助資格,薦送學校應即追償已
                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D.學海築夢國外實習計畫所提之預定實習人數,包括選送
                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
                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
                ,計畫主持人得於出國實習前,提出具體說明逕向薦送
                學校申請變更;子計畫案未執行部分,薦送學校應繳回
                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並將列入次年度行政績效評核,
                減列補助款;未執行之子計畫案補助款欲流用至其他子
                計畫案時,應由薦送學校校內核定原計畫經費之承辦單
                位向薦送學校提出申請,經薦送學校校內主管單位審核
                同意後,始得流用,且薦送學校需備函檢附校內審核同
                意紀錄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同時副知本部後,始得上
                網更改系統資訊。
              E.新南向學海築夢實習人數,不得少於本部核定最低選送
                人數。如需變更最低選送人數,包括變更原預定選送原
                住民學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
                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
                薦送學校應提出具體說明,於出國實習一個月前,函報
                本部審核,經本部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薦送學校除
                需依減列選送人數比例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外,並
                需將計畫配合款由本部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調增
                至百分之三十,並將列入次年度行政績效評核。
              F.確實督導各計畫主持人執行國外實習計畫案時,協助選
                送生辦理國外實習期間之醫療及意外保險,並應依當地
                國法令規定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及符合
                當地國境內實習勞動條件,俾確保執行本計畫案之合法
                性。
           (3)薦送學校與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生簽訂之行政
              契約書內容,應註明選送生實習之機構、期間及獲本部、
              薦送學校補助款金額。
          2.選送生:
           (1)獲本要點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
              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2)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實習前,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未簽訂者,無法領取補助款。
           (3)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
              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實習,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
              棄。
           (4)選送生自本部核定補助公布日起,在國外實習期間未滿三
              十日(赴印尼實習期間未滿二十五日),不得領取本補助
              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
              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5)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期間應保有原就讀學校學籍(未休學)
              ,實習結束應向原薦送學校報到,違反者,由薦送學校依
              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九、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後,其補助經費得分二次核
          撥,於學生出國前,應核撥第一次經費,且不得少於本部核定
          補助款百分之八十,未於該期間完成撥款程序者,本部得不予
          結案。
    (二)薦送學校應於本部核定補助款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
          十日以前備文檢具領據,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經費核撥。
    (三)薦送學校應審核學費、機票款相關原始憑證,生活費憑領據核
          結。
    (四)薦送學校應督促各選送生及計畫主持人於出國研修(實習)計
          畫期程結束後二星期內,上傳問卷調查表及一千字以內中文/
          英文心得(成果)報告(格式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並得繳交經國外研修(實習)機構同意之研修(實習)經驗分
          享短片至本計畫資訊網(每篇心得需有照片四張以上,短片以
          三分鐘為原則),未傳送完成者,不得辦理結案。
    (五)結案應至本計畫資訊網列印受補助對象經費支領一覽表,連同
          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於本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結束
          後二個月內,送本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結案(覈實報支)。
    (六)新南向學海築夢應逐案辦理結案。
    (七)薦送學校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
          關規定辦理核結;其本部補助款有結餘者,應全數繳回本部。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部鼓勵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
          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赴國
          外研修或實習。
    (二)薦送學校得依不同國別或城市之實際生活消費指數,訂定生活
          費支給標準。國際來回機票之編列,以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
          為原則。
    (三)選送生活動紀錄(如心得報告、製作活動參與短片、簡報或問
          卷調查表),皆無償授權本部為業務推動使用,本部將擇優分
          享於網站。選送生並應出席本部相關留學宣導活動之經驗分享
          座談會,進行國外研修或實習經驗分享。
    (四)計畫主持人成果報告及選送生心得報告經本部評選為佳作者,
          將邀請至年度成果發表暨經驗分享座談會中公開表揚,並發給
          獎金以資鼓勵。
    (五)薦送學校每年應於校內舉辦選送生出國研修或實習行前說明會
          ,及經驗分享座談會。
    (六)本要點所提相關表格及資訊,得至本計畫資訊網列印及查詢(
          https://www.studyabroad.moe.gov.tw/)。
    (七)原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學生,參加學海飛颺、學海惜
          珠、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補助類型之計畫出國研修或實
          習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因不符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
          遭註銷補助資格者,薦送學校應主動提醒選送生,得依低收入
          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國研修
          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辦理相關補助。
    (八)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等四種補助
          類型所選送之校內學生及他校學生,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子女,返國後應向薦送學校報到,薦送學校須儘速主動函請
          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依前開補
          助計畫辦理,並副知本部,以維護其相關補助權益。
    (九)如因天災、戰亂、罷工、疫情、交通阻絕、政府命令、其他不
          可抗力之事由,足認危害選送生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之虞,
          得由薦送學校取得選送生同意後,附佐證資料,報部核可,提
          前終止、延後或取消選送計畫,不受本要點第八點第一款第二
          目之四及第八點第二款第二目之四限制,亦不列入行政績效評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