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教育部臺教文(三)字第1100136871A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6點至第8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教育部臺文(三)字第0950021613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 4點,並自95年3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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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教育部臺文字第 0950179148B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第6點、第7點、第12點、第13點,並自95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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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教育部臺文(三)字第1010235319C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鼓勵大學校院選送學生赴 國外研修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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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教育部臺教文(三)字第1020174318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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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教育部臺教文(三)字第1030185266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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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教育部臺教文(三)字第1040145489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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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教育部臺教文(三)字第1050166907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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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教育部臺教文(三)字第 1060164769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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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教育部臺教文(三)字第1070208645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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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教文(三)字第1080167707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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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教育部臺教文(三)字第 1090104176B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0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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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教育部臺教文(三)字第1100136871A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6點至第8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補助對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於薦送學校同一
          教育階段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五年制專科學校應為修
          讀四年級或五年級學生),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
    (二)申請學海惜珠者,應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
          助費、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
          活扶助及及同一戶籍內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
    (三)參與學生應通過薦送學校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四)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計畫補助者,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
          以補助一次為限。但不同補助類型計畫名額及經費有剩餘時,
          薦送學校得選送學生至不同補助類型計畫。

六、作業時程、申請程序及應繳交文件:
    (一)作業時程:
          1.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第一次甄
            選時程:
           (1)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各校上傳校內甄選辦法。
           (2)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校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
           (3)每年四月至五月間:審查各校計畫書(包括初審及複審)
              。
           (4)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2.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第二次甄選(包括原核定計畫申
            請增額及另提出新申請補助計畫書),視本部當年度經費預
            算於每年八月一日以前公告,並依以下時程申請:
           (1)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各校上傳校內甄選辦法。
           (2)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各校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
           (3)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間:審查各校計畫書(包括初審及複審
              )。
           (4)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二)申請程序及應繳交文件:
          1.薦送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自訂校內審查機制,且訂定校內
            甄選簡章,上傳至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
            業實習網站(以下簡稱本計畫資訊網),公開受理學生申請
            。
          2.薦送學校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以後,至本計畫資訊
            網填寫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研修(實習)計畫書,並列印完
            整申請書送校內相關單位用印,校內承辦單位、會計單位及
            校長用印處,有任一單位未用印,視同校方未審視計畫書,
            不予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3.薦送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二十三點五十
            九分以前,將用印完成之申請書封面(須包括校內各單位主
            管之用印),掃描上傳至本計畫資訊網,並於線上按送出鍵
            ,以完成申請;未按鍵送出申請者,視同校方未同意送件,
            不予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4.學海惜珠之補助,申請者應檢附赴國外研修計畫書約一千字
            至一千五百字(包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
            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未來展望)、學業
            成績單、外國語言能力證明等資料;以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資
            格申請者,除上述資料外,並應檢附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證明
            及戶口名簿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或本部認可
            之相關戶內人口證明文件。
          5.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之補助,薦送學校須提出有效之
            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
            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如附表四)
            ,所送資料如為非英文之外文,應併附中譯文。另薦送學校
            如有選送他校學生出國實習,須提出他校學生原就讀學校同
            意該生於在學期間(須保有原就讀學校學籍且未休學)參與
            薦送學校之國外實習計畫同意書(同意書格式如附表五)。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申請文件未符合
          本要點規定者,不予進行複審:
          1.初審: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等資料,經由本部會同本部委託
            之學校就申請文件完備與否及執行計畫時有無違反本要點規
            定進行初審,並評定行政績效。
          2.複審:由本部按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分組,邀請評審委員進
            行線上審查。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
            築夢依行政績效及審查項目配分二項成績加總後,核定補助
            對象及補助額度。
    (二)審查基準:
          1.學海飛颺: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
              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
              費執行情形。
           (2)審查項目配分(九十分):
              A.選送計畫之整體目標、預期績效、預定選送學生出國研
                修人數(含本年度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
                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
                、澳門居民)子女人數)、薦送學校甄選作業方式與執
                行本要點之推廣及鼓勵措施(四十分)。
              B.薦送學校選送學生出國研修規定及其適切性(二十分)
                。
              C.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含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
                民子女人數成效);近三年內均未獲補助之學校,其本
                項配分平均分配於本目之二之A.及B.(三十分)。
          2.學海惜珠: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
              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
              費執行情形。
           (2)審查項目配分(九十分):
              A.申請學生之學業成績、外國語言能力、個人傑出表現及
                發展潛力(三十分)。
              B.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計畫書(包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
                修之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
                性、未來展望),約一千字至一千五百字(三十分)。
              C.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動機及企圖心、前瞻性、是否為原
                住民學生或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
                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三十
                分)。
          3.學海築夢: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
              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
              費執行情形。
           (2)審查項目配分(九十分):
              A.薦送學校(六十分):
                甲、校內審查機制(包括校內計畫案、選送學生甄選基
                    準、計畫主持人甄選學生作業方式等相關資訊之揭
                    露、分配各計畫案經費之準則、本年選送原住民學
                    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
                    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
                    ;遴選他校學生參與,須提出相關甄選基準及甄選
                    學生作業方式)。
                乙、補助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包括建立與國外實習機構
                    之實習合作機制、計畫主持人安排學生赴國外實習
                    輔導機制、前一年度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及支用情形
                    )。
                丙、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含選送原住民學生及
                    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成效
                    )、國內學校與國外實習機構後續連結效益、對學
                    生未來發展性等實際成效、變更各計畫所提預定實
                    習人數或機構之次數、原申請書填報之實習機構與
                    實際實習機構之差異等;近三年內均未獲補助之學
                    校,其本項配分平均分配於本目之二之A.之甲及乙
                    二項。
              B.各子計畫案(三十分):
                甲、學海築夢各子計畫構想頁(每一申請案需附一千五
                    百字至二千字摘要,包括赴國外實習機構簡介、效
                    益、向本部申請經費、薦送學校提出配合經費及預
                    計選送學生人數)。
                乙、有效之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
                    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
                    (聲明書格式如附表四)。
                丙、實習機構考評輔導學生方式、提供待遇、計畫主持
                    人與該機構合作時間。
          4.新南向學海築夢: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
              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
              費執行情形。
           (2)審查項目配分(九十分):
              A.薦送學校(二十分):
                甲、校內審查機制(包括校內計畫案、選送學生甄選基
                    準、計畫主持人甄選學生作業方式等相關資訊之揭
                    露、本年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
                    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
                    、澳門居民)子女人數;遴選他校學生參與,須提
                    出相關甄選基準及甄選學生作業方式)。
                乙、補助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包括建立與國外實習機構
                    之實習合作機制、計畫主持人安排學生赴國外實習
                    輔導機制、前一年度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及支用情形
                    )。
                丙、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含選送原住民學生及
                    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成效
                    )、國內學校與國外實習機構後續連結效益、對學
                    生未來發展性等實際成效、核定補助計畫後,變更
                    本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或機構之次數、原申請書填
                    報之實習機構與實際實習機構之差異等);近三年
                    內均未獲本部補助之學校,其本項配分平均分配於
                    本目之二之A.之甲及乙二項。
              B.各計畫案內容(七十分):
                甲、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構想頁(每一申請案需附一千
                    五百字至二千字摘要,包括赴新南向國家實習機構
                    簡介、效益、向本部申請經費、薦送學校提出配合
                    經費及預計選送學生人數)。
                乙、有效之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
                    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
                    (聲明書格式如附表四)。
                丙、實習機構考評輔導學生方式、提供待遇、計畫主持
                    人與該機構合作時間。

八、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及選送生應注意事項:
    (一)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
          1.薦送學校:
           (1)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二星期前,確實至本計畫資
              訊網登錄選送生個人基本資料表,俾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
              報各所屬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安全,
              並給予適當協助。
           (2)由薦送學校審核選送生國外研修學分是否符合所訂研修學
              分相關規定,並於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其國外研修學分數。
           (3)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前,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
              書;選送生因出國研修所涉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未盡事宜,
              依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辦理。
           (4)薦送學校應於校內甄選辦法明定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
              擬赴國外研修之國別、學校均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能
              提出具體說明者,逕向薦送學校申請並經其同意後,得轉
              換其研修國別、研修學校,以一次為限,且原研修領域不
              得變更。未經薦送學校同意,自行任意變更者,喪失受補
              助資格,薦送學校即停止發給各項補助款,由薦送學校依
              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取補助款繳還本部。
           (5)薦送學校選送學生所登錄及繳交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
              ,經查證屬實者,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
           (6)薦送學校應依申請計畫書確實執行,如有違反規定或執行
              不實情形,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並列入次
              年度行政績效考評。
           (7)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內容,應註明選送生
              研修之學校、期間及獲本部、薦送學校補助款金額。
          2.選送生:
           (1)獲本要點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
              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2)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研修前,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如未簽訂,則無法領取補助款。
           (3)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
              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
              棄。
           (4)選送生自本部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
              學期(季),不得領取本補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
              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
              還本部。
           (5)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
              (未休學),且在國外不得辦理休學;研修結束後,應向
              原薦送學校報到。違反上開規定者,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
              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全數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二)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
          1.薦送學校:
           (1)實習計畫執行內容由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規劃,將校內專
              業課程與國外專業實習加以結合,提出國外實習計畫,擇
              定實習機構,以強化學生赴國外實習之整體成效。
           (2)應取得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
              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並於選送生確定赴國外實習前
              ,與該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生共同簽訂行政契
              約書,其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A.計畫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之專任教師,得聘共同主持人
                一名,共同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如遇
                特殊情況,需變更計畫主持人時,薦送學校應先取得原
                計畫主持人書面同意,並填妥更換計畫主持人同意書;
                倘因特殊事由無法取得計畫主持人書面同意者,請於更
                換計畫主持人同意書敘明理由。備函逕送本部委託之學
                校及本部備查,並上網更改系統資訊。
              B.各校審查通過之計畫得沿用原專屬帳號密碼,獲補助計
                畫主持人應於選送生出國實習二星期前,至本計畫資訊
                網登錄參與國外實習團員基本資料,俾透過系統匯出資
                料通報各所屬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
                安全,並給予適當協助。
              C.基於學校之教育宗旨,計畫主持人應親洽國外實習機構
                ,不得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如計畫核定後,需變
                更或新增實習機構,計畫主持人應於出國實習前,敘明
                理由及提出該實習機構詳細介紹資料、與原實習機構不
                同之處對照表及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
                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逕向薦送學校申
                請並經其同意後,始得變更或新增該實習機構,以一次
                為限。薦送學校需備函檢附校內審核通過紀錄、與原實
                習機構不同之處對照表及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
                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逕送本部
                委託之學校,同時副知本部後,始得上網更改系統資訊
                ,並將列入次年度行政績效評核。變更實習機構未經薦
                送學校同意者,喪失受補助資格,薦送學校應即追償已
                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D.學海築夢國外實習計畫所提之預定實習人數,包括選送
                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
                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
                ,計畫主持人得於出國實習前,提出具體說明逕向薦送
                學校申請變更;子計畫案未執行部分,薦送學校應繳回
                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並將列入次年度行政績效評核,
                減列補助款;未執行之子計畫案補助款欲流用至其他子
                計畫案時,應由薦送學校校內核定原計畫經費之承辦單
                位向薦送學校提出申請,經薦送學校校內主管單位審核
                同意後,始得流用,且薦送學校需備函檢附校內審核同
                意紀錄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同時副知本部後,始得上
                網更改系統資訊。
              E.新南向學海築夢實習人數,不得少於本部核定最低選送
                人數。如需變更最低選送人數,包括變更原預定選送原
                住民學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
                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
                薦送學校應提出具體說明,於出國實習一個月前,函報
                本部審核,經本部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薦送學校除
                需依減列選送人數比例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外,並
                需將計畫配合款由本部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調增
                至百分之三十,並將列入次年度行政績效評核。
              F.確實督導各計畫主持人執行國外實習計畫案時,協助選
                送生辦理國外實習期間之醫療及意外保險,並應依當地
                國法令規定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及符合
                當地國境內實習勞動條件,俾確保執行本計畫案之合法
                性。
           (3)薦送學校與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生簽訂之行政
              契約書內容,應註明選送生實習之機構、期間及獲本部、
              薦送學校補助款金額。
          2.選送生:
           (1)獲本要點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
              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2)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實習前,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未簽訂者,無法領取補助款。
           (3)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
              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實習,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
              棄。
           (4)選送生自本部核定補助公布日起,在國外實習期間未滿三
              十日(赴印尼實習期間未滿二十五日),不得領取本補助
              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
              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5)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期間應保有原就讀學校學籍(未休學)
              ,實習結束應向原薦送學校報到,違反者,由薦送學校依
              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