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對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於薦送學校同一
教育階段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五年制專科學校應為修
讀四年級或五年級學生),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
(二)申請學海惜珠者,應有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
助費、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
活扶助及及同一戶籍內具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
(三)參與學生應通過薦送學校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四)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計畫補助者,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
以補助一次為限。但不同補助類型計畫名額及經費有剩餘時,
薦送學校得選送學生至不同補助類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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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時程、申請程序及應繳交文件:
(一)作業時程:
1.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第一次甄
選時程:
(1)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各校上傳校內甄選辦法。
(2)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校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
(3)每年四月至五月間:審查各校計畫書(包括初審及複審)
。
(4)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2.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第二次甄選(包括原核定計畫申
請增額及另提出新申請補助計畫書),視本部當年度經費預
算於每年八月一日以前公告,並依以下時程申請:
(1)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各校上傳校內甄選辦法。
(2)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各校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
(3)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間:審查各校計畫書(包括初審及複審
)。
(4)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二)申請程序及應繳交文件:
1.薦送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自訂校內審查機制,且訂定校內
甄選簡章,上傳至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
業實習網站(以下簡稱本計畫資訊網),公開受理學生申請
。
2.薦送學校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以後,至本計畫資訊
網填寫選送優秀學生赴國外研修(實習)計畫書,並列印完
整申請書送校內相關單位用印,校內承辦單位、會計單位及
校長用印處,有任一單位未用印,視同校方未審視計畫書,
不予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3.薦送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二十三點五十
九分以前,將用印完成之申請書封面(須包括校內各單位主
管之用印),掃描上傳至本計畫資訊網,並於線上按送出鍵
,以完成申請;未按鍵送出申請者,視同校方未同意送件,
不予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4.學海惜珠之補助,申請者應檢附赴國外研修計畫書約一千字
至一千五百字(包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修之目標及計畫、
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未來展望)、學業
成績單、外國語言能力證明等資料;以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資
格申請者,除上述資料外,並應檢附中低收入相關補助證明
及戶口名簿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親筆簽名)或本部認可
之相關戶內人口證明文件。
5.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之補助,薦送學校須提出有效之
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
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聲明書格式如附表四)
,所送資料如為非英文之外文,應併附中譯文。另薦送學校
如有選送他校學生出國實習,須提出他校學生原就讀學校同
意該生於在學期間(須保有原就讀學校學籍且未休學)參與
薦送學校之國外實習計畫同意書(同意書格式如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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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申請文件未符合
本要點規定者,不予進行複審:
1.初審: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等資料,經由本部會同本部委託
之學校就申請文件完備與否及執行計畫時有無違反本要點規
定進行初審,並評定行政績效。
2.複審:由本部按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分組,邀請評審委員進
行線上審查。學海飛颺、學海惜珠、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
築夢依行政績效及審查項目配分二項成績加總後,核定補助
對象及補助額度。
(二)審查基準:
1.學海飛颺: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
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
費執行情形。
(2)審查項目配分(九十分):
A.選送計畫之整體目標、預期績效、預定選送學生出國研
修人數(含本年度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
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
、澳門居民)子女人數)、薦送學校甄選作業方式與執
行本要點之推廣及鼓勵措施(四十分)。
B.薦送學校選送學生出國研修規定及其適切性(二十分)
。
C.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含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
民子女人數成效);近三年內均未獲補助之學校,其本
項配分平均分配於本目之二之A.及B.(三十分)。
2.學海惜珠: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
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
費執行情形。
(2)審查項目配分(九十分):
A.申請學生之學業成績、外國語言能力、個人傑出表現及
發展潛力(三十分)。
B.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計畫書(包括個人自傳、赴國外研
修之目標及計畫、預期出國研修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
性、未來展望),約一千字至一千五百字(三十分)。
C.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動機及企圖心、前瞻性、是否為原
住民學生或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
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三十
分)。
3.學海築夢: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
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
費執行情形。
(2)審查項目配分(九十分):
A.薦送學校(六十分):
甲、校內審查機制(包括校內計畫案、選送學生甄選基
準、計畫主持人甄選學生作業方式等相關資訊之揭
露、分配各計畫案經費之準則、本年選送原住民學
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
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
;遴選他校學生參與,須提出相關甄選基準及甄選
學生作業方式)。
乙、補助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包括建立與國外實習機構
之實習合作機制、計畫主持人安排學生赴國外實習
輔導機制、前一年度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及支用情形
)。
丙、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含選送原住民學生及
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成效
)、國內學校與國外實習機構後續連結效益、對學
生未來發展性等實際成效、變更各計畫所提預定實
習人數或機構之次數、原申請書填報之實習機構與
實際實習機構之差異等;近三年內均未獲補助之學
校,其本項配分平均分配於本目之二之A.之甲及乙
二項。
B.各子計畫案(三十分):
甲、學海築夢各子計畫構想頁(每一申請案需附一千五
百字至二千字摘要,包括赴國外實習機構簡介、效
益、向本部申請經費、薦送學校提出配合經費及預
計選送學生人數)。
乙、有效之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
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
(聲明書格式如附表四)。
丙、實習機構考評輔導學生方式、提供待遇、計畫主持
人與該機構合作時間。
4.新南向學海築夢: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執行計畫時撥款、核結時效性與
正確性、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效率及經
費執行情形。
(2)審查項目配分(九十分):
A.薦送學校(二十分):
甲、校內審查機制(包括校內計畫案、選送學生甄選基
準、計畫主持人甄選學生作業方式等相關資訊之揭
露、本年選送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
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
、澳門居民)子女人數;遴選他校學生參與,須提
出相關甄選基準及甄選學生作業方式)。
乙、補助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包括建立與國外實習機構
之實習合作機制、計畫主持人安排學生赴國外實習
輔導機制、前一年度補助經費支用原則及支用情形
)。
丙、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含選送原住民學生及
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成效
)、國內學校與國外實習機構後續連結效益、對學
生未來發展性等實際成效、核定補助計畫後,變更
本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或機構之次數、原申請書填
報之實習機構與實際實習機構之差異等);近三年
內均未獲本部補助之學校,其本項配分平均分配於
本目之二之A.之甲及乙二項。
B.各計畫案內容(七十分):
甲、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構想頁(每一申請案需附一千
五百字至二千字摘要,包括赴新南向國家實習機構
簡介、效益、向本部申請經費、薦送學校提出配合
經費及預計選送學生人數)。
乙、有效之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
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及薦送學校聲明書
(聲明書格式如附表四)。
丙、實習機構考評輔導學生方式、提供待遇、計畫主持
人與該機構合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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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及選送生應注意事項:
(一)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
1.薦送學校:
(1)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二星期前,確實至本計畫資
訊網登錄選送生個人基本資料表,俾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
報各所屬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安全,
並給予適當協助。
(2)由薦送學校審核選送生國外研修學分是否符合所訂研修學
分相關規定,並於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其國外研修學分數。
(3)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前,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
書;選送生因出國研修所涉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未盡事宜,
依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辦理。
(4)薦送學校應於校內甄選辦法明定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
擬赴國外研修之國別、學校均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能
提出具體說明者,逕向薦送學校申請並經其同意後,得轉
換其研修國別、研修學校,以一次為限,且原研修領域不
得變更。未經薦送學校同意,自行任意變更者,喪失受補
助資格,薦送學校即停止發給各項補助款,由薦送學校依
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取補助款繳還本部。
(5)薦送學校選送學生所登錄及繳交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
,經查證屬實者,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
(6)薦送學校應依申請計畫書確實執行,如有違反規定或執行
不實情形,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並列入次
年度行政績效考評。
(7)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內容,應註明選送生
研修之學校、期間及獲本部、薦送學校補助款金額。
2.選送生:
(1)獲本要點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
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2)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研修前,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如未簽訂,則無法領取補助款。
(3)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
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
棄。
(4)選送生自本部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
學期(季),不得領取本補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
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
還本部。
(5)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
(未休學),且在國外不得辦理休學;研修結束後,應向
原薦送學校報到。違反上開規定者,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
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全數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二)學海築夢及新南向學海築夢:
1.薦送學校:
(1)實習計畫執行內容由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規劃,將校內專
業課程與國外專業實習加以結合,提出國外實習計畫,擇
定實習機構,以強化學生赴國外實習之整體成效。
(2)應取得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
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並於選送生確定赴國外實習前
,與該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生共同簽訂行政契
約書,其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A.計畫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之專任教師,得聘共同主持人
一名,共同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如遇
特殊情況,需變更計畫主持人時,薦送學校應先取得原
計畫主持人書面同意,並填妥更換計畫主持人同意書;
倘因特殊事由無法取得計畫主持人書面同意者,請於更
換計畫主持人同意書敘明理由。備函逕送本部委託之學
校及本部備查,並上網更改系統資訊。
B.各校審查通過之計畫得沿用原專屬帳號密碼,獲補助計
畫主持人應於選送生出國實習二星期前,至本計畫資訊
網登錄參與國外實習團員基本資料,俾透過系統匯出資
料通報各所屬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
安全,並給予適當協助。
C.基於學校之教育宗旨,計畫主持人應親洽國外實習機構
,不得藉助或委託仲介公司辦理,如計畫核定後,需變
更或新增實習機構,計畫主持人應於出國實習前,敘明
理由及提出該實習機構詳細介紹資料、與原實習機構不
同之處對照表及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送學生赴
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逕向薦送學校申
請並經其同意後,始得變更或新增該實習機構,以一次
為限。薦送學校需備函檢附校內審核通過紀錄、與原實
習機構不同之處對照表及國外實習機構同意薦送學校選
送學生赴該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逕送本部
委託之學校,同時副知本部後,始得上網更改系統資訊
,並將列入次年度行政績效評核。變更實習機構未經薦
送學校同意者,喪失受補助資格,薦送學校應即追償已
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D.學海築夢國外實習計畫所提之預定實習人數,包括選送
原住民學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
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
,計畫主持人得於出國實習前,提出具體說明逕向薦送
學校申請變更;子計畫案未執行部分,薦送學校應繳回
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並將列入次年度行政績效評核,
減列補助款;未執行之子計畫案補助款欲流用至其他子
計畫案時,應由薦送學校校內核定原計畫經費之承辦單
位向薦送學校提出申請,經薦送學校校內主管單位審核
同意後,始得流用,且薦送學校需備函檢附校內審核同
意紀錄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同時副知本部後,始得上
網更改系統資訊。
E.新南向學海築夢實習人數,不得少於本部核定最低選送
人數。如需變更最低選送人數,包括變更原預定選送原
住民學生及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
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人數,
薦送學校應提出具體說明,於出國實習一個月前,函報
本部審核,經本部審核同意後,始得變更;薦送學校除
需依減列選送人數比例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外,並
需將計畫配合款由本部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調增
至百分之三十,並將列入次年度行政績效評核。
F.確實督導各計畫主持人執行國外實習計畫案時,協助選
送生辦理國外實習期間之醫療及意外保險,並應依當地
國法令規定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及符合
當地國境內實習勞動條件,俾確保執行本計畫案之合法
性。
(3)薦送學校與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生簽訂之行政
契約書內容,應註明選送生實習之機構、期間及獲本部、
薦送學校補助款金額。
2.選送生:
(1)獲本要點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
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2)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實習前,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未簽訂者,無法領取補助款。
(3)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
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實習,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
棄。
(4)選送生自本部核定補助公布日起,在國外實習期間未滿三
十日(赴印尼實習期間未滿二十五日),不得領取本補助
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
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5)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期間應保有原就讀學校學籍(未休學)
,實習結束應向原薦送學校報到,違反者,由薦送學校依
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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