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大學校院推動國際化補助計畫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大學校院國際化,鼓勵招收外國學生
    ,促進國際交流及提升大學國際競爭力,引導學校朝質量並重之方向
    發展國際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得提出申請:
  (一)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最近一年無重大違規事項,且未獲本部
        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規定補助者。
  (二)招收外國學生(包括修讀學位生、交換生、訪問生、實習生及學
        華語生;不包括僑生、大陸及港澳地區學生)達五十人以上,其
        學生人數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一。
  (三)定有外國學生入學相關規定(包括語言能力、入學前學業成績及
        審核程序等)。
  (四)校園雙語環境建置情形達成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如附表二)
  (五)推動下列國際合作交流相關措施並有具體成效:
        1.設立辦理國際化事務之專責單位,並建立完善之外國學生支援
          輔導系統。
        2.定有獎勵學生出國研修、交換或雙聯學制之機制。
        3.申請本補助計畫之前一年度曾主辦或協辦國際學術會議等活動
          。

三、申請作業及計畫內容:
  (一)申請作業:各校應審慎評估計畫之需求性、經費執行能力等,並
        依申請格式擬訂計畫,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送申請計
        畫書及自填項目表,未依規定辦理或計畫書未臻完備者,不予受
        理。
  (二)計畫內容:
        1.學校發展國際化整體性目標。
        2.擴大招收外國學生之具體目標、招生現況及成效。
        3.提升各項英語能力教學及課程改進方案。
        4.參與海外國際教育展及教育者年會等各項國際學術合作交流辦
          理情形。
        5.計畫具體實施策略(包括外國學生入學條件、提供獎學金之篩
          選機制、對外國學生之生活、住宿及課業輔導措施等)。
        6.相關行政配套機制(包括學校成立專責單位、華語中心、建置
          友善校園及雙語化環境等配套措施)。
        7.申請補助經費之用途明細項目及額度。
        8.計畫實施之具體效益及評估指標。
        9.本計畫與現行已進行中之校內外相關整合計畫之關聯性及後續
          性計畫構想。
       10.其他。

四、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各校所提計畫,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2.審查小組委員視計畫之卓越性、可行性、前瞻性、國際性及前
          一年度辦理成果審查後擇優核定補助經費額度,每校至多補助
          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經審查未通過者,不予補助。
  (二)審核指標:
        1.學校發展特色與優勢:
         (1)訂定符合本校發展特色及競爭優勢之全校性國際化具體目標
            。
         (2)整體計畫內容之可行性。
        2.招收外國學生:
         (1)外國學生總量、成長情形、國籍分佈及就讀大學部或研究所
            之比例等。
         (2)學校整體國際化發展策略與招生重點措施之關聯性。
         (3)外國學生入學條件之審核方式(包括語言能力或入學前學業
            成績等)。
         (4)外國學生之休、退學情形及學習成效。
         (5)提供外國學生獎學金之審核機制。
         (6)外國學生畢業後流向。
        3.加強課程改革:
         (1)推動全英語授課課(學)程改革之機制。
         (2)開設全英語授課課(學)程之情形。
         (3)全英語授課課(學)程之外籍教師參與情形。
         (4)全英語授課課(學)程之授課對象及本、外國學生修讀情況
            。
         (5)獎勵本國教師以全英語授課之作法。
        4.落實國際合作:
         (1)與國外學校實際執行合作計畫情形。
         (2)與國外學校交換教師、學生或職員之辦理情形。
         (3)曾主辦或協辦國際學術會議等活動。
        5.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五、執行期程:
    本計畫經費執行期程為當年度二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六、經費使用原則:
  (一)經費請撥及核銷:
        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除應依本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二)經費編列及使用原則:
        1.各校應填具經費需求表,內容包括總經費、人事費及業務費等
          。人事費不得逾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差旅費不得超過補助
          經費之百分之十;差旅費有不足者,應由各校自行籌措。
        2.總經費應將本部補助經費與學校配合款分開填報,各校應提出
          總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之配合款(本部補助款與學校配合款之
          比例為一比一)。
        3.補助經費項目不包括建築經費、設備經費、紀念品、增聘專任
          師資經費與計畫主持人研究費等人事費、行政管理費及校內場
          地費等。
        4.人事費僅為依本補助經費所增聘之專任、兼任研究助理,以二
          人為限(學校行政人員不得兼任本計畫之專任、兼任研究助理
          );其薪資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
          考表辦理,並得核實編列專任研究助理之勞保及健保費;計畫
          助理之勞退基金或離職儲金,得於業務費項下編列支應。
        5.本計畫經費預算,需編列雜支經費者,以占計畫業務費之百分
          之六為限。
        6.人事費不得流入及流出。
        7.本計畫之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8.本計畫聘任支援教學與研究之兼任師資,除薪資標準及相關規
          定,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辦理外,其餘
          各用途別科目支給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三)經費執行情形查核:本計畫應於計畫執行期程辦理完畢,不得辦
        理展延;經費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成者,將列為下
        年度補助之參考依據。
  (四)經費收支處理:
        1.計畫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計畫經費收支,不得移作他用。
        2.各校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
          及財物處理。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
          責辦理。
        3.全程計畫執行結束後,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4.各校應於計畫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將經費收支結算表併同
          結餘款及全期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函送本部核結。各計畫原始憑
          證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原始憑證
          應貼於粘存單,註明科目及用途,有英文名詞者,應附註中文
          ,並經計畫執行學校首長及有關人員(例如主辦會計、事務採
          購、財物驗收或保管及計畫主持人)等蓋章。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執行學校應於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依本部規定格式,提出年度
        全期成果報告,並建置專屬成果網站,且隨時更新執行成果,俾
        利本部隨時查核;另視各校辦理情形,本部得委請學校規劃辦理
        計畫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以分享執行成果與經驗交流。
  (二)獲補助經費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本計畫
        之目標,其辦理成效將列為本部次一年度補助參考依據。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計畫內所購置之非消耗性設備,計畫執行學校於計畫完成後,或
        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由本部視實際需要,商請計畫執行學校撥
        借其他機構使用,以免閒置。
  (二)計畫執行學校不得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如經本部發
        現有違規情事,得追繳補助經費。
  (三)各校招收外國學生之績效,亦將列入大學評鑑及私立學校整體校
        務發展獎補助審核之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