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夜間部轉型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為協助各大學辦理申請入學招生事務,並作為審核各校申請入學招生
    辦法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辦理申請入學,應依照大學法第二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擬定其公開招生辦法,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各校應於招生辦法中明定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提報程序、
    報考資格、招生方式、考試日期、錄取原則、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
    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

四、各校辦理申請入學,應組成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簡章並秉公平、公
    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名額、報考資格、
    考試項目、報名手續、評分方式、錄取原則、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
    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前二十天公告。招生簡章中
    如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
    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五、招生名額:各校申請入學招生名額應於招生前納入學校當學年度招生
    總量內,報請教育部核定,其配置比例應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六、報考資格:凡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
    學校以上畢業,或符合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資格
    。

七、考試項目:各校申請入學考試應採兩階段方式舉行,其考試項目,除
    須採納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外,可由筆試、口試、術科、實作及書面審
    查等選擇一項或多項辦理,其考試階段應試項目及所佔總成績比例由
    各校自定之。
    各學系第一階段考試錄取人數,以招生名額三倍為原則。但各校得視
    學系特色酌予調整。

八、報名手續:各校應於每年四月底前放榜並寄發錄取通知。
    報名費用應依考試流程,採取兩階段收費方式,其收支應依相關會計
    作業規定辦理。
    各校招生委員會應統一報名表件格式,並配合考試項目及階段簡化申
    請資料。

九、評分方式:各校評分標準應明定於招生簡章,對於評分成績特優或特
    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口試、術科或實作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
    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十、錄取原則:各校應按總成績之高低排定優先順序,由招生委員會決定
    最低錄取標準後,依招生名額決定正取生,並得列備取生。總成績分
    數相同時,應依簡章所訂同分參酌方式決定錄取順序。但成績未達最
    低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申請入學缺額應納入當學年度
    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中,一併招足。各校錄取名單應提經招生委員
    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十一、各校招生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
      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報教育部核處。
      如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十二、各校招生簡章應明定錄取學生須依規定辦理報到,未報到者視同放
      棄錄取資格,其缺額得由備取生依序遞補至當年度六月二十日為止
      。已報到者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外,不得再參加當學年度大
      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一經查明,取消其申請入學錄取資格。
      錄取學生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

十三、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各校招生辦法及招生簡章應明定考生如對招生
      事宜有疑義,應於一定期限內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招
      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
      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十四、各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
      、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及報到等事宜,均應妥慎處理。
      各校應審慎訂定具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
      負有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