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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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夜間部轉型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05日

制定依據

1. 大學法 中華民國083年01月05日
  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
  學力,經大學公開招生並經錄取者,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凡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大學碩士班公開招生並經錄取者
  ,得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凡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大學博士班公開招生並經錄取者
  ,得入學修讀博士學位。但碩士班研究生修讀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
  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三項之公開招生辦法由學校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同等學力標準及第三項之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
  位辦法,由教育部分別定之。
2. 大學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87年8月19日
  各大學招生,應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作業,並得視其需要辦理聯合
  招生。
  前項招生辦法,由學校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定。
  各大學各系、所、組經教育部核定之招生名額,應於招生簡章中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