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單獨招生申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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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學發展多元特色,提供適才適所之
    入學管道,並作為本部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
    條規定審核大學申請單獨招生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大學日間學士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以單獨招生方式辦理招生
    :
    (一)屬宗教、藝術或體育學系。
    (二)私立大學經自我評估分析認以單獨招生方式辦理全校招生較適
          合。
    (三)於當學年度新設或改制,無法及時參與申請入學或分發入學作
          業。
    (四)其他因政策、法令或專案計畫經許可以單獨招生方式辦理。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單獨招生者,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檢具次二學年度單獨招生計畫報本部許可;次二學年度申請增設
    前項第一款之學系或學位學程者,亦同。
    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單獨招生者,應依據新設或改制期
    程、政策、法令或專案計畫之提報規定辦理。
    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除前經本部同意以單獨招生之私立學
    校外,不得再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辦理全校單獨招生。

三、大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單獨招生:
    (一)經本部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
          規定進行檢核未通過。
    (二)屬本部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告列為
          專案輔導學校。
    (三)三年內經本部認定有重大招生違失或有缺失命其限期改善仍未
          改善。

四、大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提報之單獨招生計畫,應載
    明下列事項:
    (一)招生現況。
    (二)大學未來定位發展。
    (三)辦理單獨招生之必要性。
    (四)單獨招生之基本規劃,包括招生名額、招生對象、招生方式、
          宣傳方式、招生考試之辦理期程、收取費用及成本分析報告。
    (五)預期效益。
    大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全校單獨招生者,所提單獨招生
    計畫規劃期程至少三年,並應於計畫中載明現行招生管道之限制及單
    獨招生之具體分析評估報告。

五、大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本部許可辦理全校單獨招生者,
    應於當年度大學申請入學統一分發結果公告後始得辦理,並應於每學
    年結束前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函報本部。
    大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經本部許可辦理單獨招生
    者,不得參與大學考試入學分發之招生作業。

六、大學辦理單獨招生,應組成校級招生委員會,本於公平、公正、公開
    原則為之。

七、大學單獨招生計畫經本部許可後三個月內,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
    定,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八、大學擬訂單獨招生規定經本部核定後,應訂定招生簡章。

九、大學單獨招生名額,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之規定,報本部核定。
    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全校單獨招生者,名額流用原則如下
    :
    (一)特殊選才、運動績優單獨招生、繁星推薦入學、申請入學管道
          之總量內缺額,得流用至單獨招生管道。
    (二)辦理單獨招生之放榜及通知備取日期於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技
          優甄審入學、聯合登記分發入學管道放榜日期之後者,其於前
          揭管道放榜後產生之總量內缺額,得流用至單獨招生管道。

十、招生考試項目由大學定之,其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實
    作等方式,或採納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分科測驗、術科
    考試、技專校院統一入學測驗成績,擇一項或多項辦理,連同各項分
    數所占比率,載明於招生簡章。
    前項招生考試方式採面試、術科或實作者,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
    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
    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十一、大學不得辦理第二次招生作業。

十二、大學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三、大學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
      監試、審核作品、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應妥慎處理,並
      審慎訂定具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
      保密義務。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
      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十四、大學辦理單獨招生,應妥善規劃招生試務並確實執行,以維護試務
      作業品質。
      為查核大學辦理單獨招生試務作業、課程教學、執行成果等事宜,
      本部得視需要辦理實地訪視,並將訪視結果納入核定招生名額之依
      據。

十五、大學經本部許可辦理單獨招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調
      整其招生名額或撤銷、廢止其單獨招生許可:
      (一)屬第三點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學校。
      (二)經本部認定有重大招生違失。
      (三)招生缺失經本部命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四)辦理單獨招生執行成效不佳。
      (五)違反本要點或有關教育法規。

十六、大學辦理單獨招生應遵行事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
      者,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