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單獨招生申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2月23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132200197A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第3點、第5點、第9點、第10點,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高等教育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大學日間學士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以單獨招生方式辦理招生
    :
    (一)屬宗教、藝術或體育學系。
    (二)私立大學經自我評估分析認以單獨招生方式辦理全校招生較適
          合。
    (三)於當學年度新設或改制,無法及時參與申請入學或分發入學作
          業。
    (四)其他因政策、法令或專案計畫經許可以單獨招生方式辦理。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單獨招生者,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檢具次二學年度單獨招生計畫報本部許可;次二學年度申請增設
    前項第一款之學系或學位學程者,亦同。
    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單獨招生者,應依據新設或改制期
    程、政策、法令或專案計畫之提報規定辦理。
    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除前經本部同意以單獨招生之私立學
    校外,不得再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辦理全校單獨招生。

三、大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單獨招生:
    (一)經本部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
          規定進行檢核未通過。
    (二)屬本部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告列為
          專案輔導學校。
    (三)三年內經本部認定有重大招生違失或有缺失命其限期改善仍未
          改善。

五、大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本部許可辦理全校單獨招生者,
    應於當年度大學申請入學統一分發結果公告後始得辦理,並應於每學
    年結束前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函報本部。
    大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經本部許可辦理單獨招生
    者,不得參與大學考試入學分發之招生作業。

九、大學單獨招生名額,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之規定,報本部核定。
    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全校單獨招生者,名額流用原則如下
    :
    (一)特殊選才、運動績優單獨招生、繁星推薦入學、申請入學管道
          之總量內缺額,得流用至單獨招生管道。
    (二)辦理單獨招生之放榜及通知備取日期於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技
          優甄審入學、聯合登記分發入學管道放榜日期之後者,其於前
          揭管道放榜後產生之總量內缺額,得流用至單獨招生管道。

十、招生考試項目由大學定之,其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實
    作等方式,或採納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分科測驗、術科
    考試、技專校院統一入學測驗成績,擇一項或多項辦理,連同各項分
    數所占比率,載明於招生簡章。
    前項招生考試方式採面試、術科或實作者,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
    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
    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