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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大學對教學核心價值之重視,
    引導大學在教學方面進行整體性與制度性之調整及改革,以協助教師
    教學專業成長、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改善課程規劃內容、營造優質教
    學環境、提升學生就業競爭力,並發展各大學之教學特色,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內容:
  (一)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獎勵個別學校整體性與制度性之提升教
        學品質,由各大學校院依其發展現況、系所特性、師生結構、教
        學資源等條件,推動各項教學品質提升措施,以改善學生學習成
        效、落實全人教育,提升畢業生就業競爭力,並鼓勵學校建立明
        確自我定位、發展獨特利基、展現辦學特色,以鞏固學校永續經
        營基礎。
  (二)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為建立教學卓越績優學校之模範推廣、
        經驗傳承與資源共享平台,整合運用區域內各校可供分享之教學
        資源,協助資源不足學校營造優質之教學環境,協助教師專業成
        長,調整及改進課程,提升大學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
  (三)其他為促進大學教學、學習及資源等面向整體品質提升,倍增全
        國學術資源質量,整合國內學術研究產出,並提供大學校院豐富
        之通識教育課程與師資資源,及配合國家產業發展及政策規劃方
        向之人才培育與國際化等子計畫。

三、補助對象:
  (一)申請資格:
        1.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公私立大學校院。
        2.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
         (1)由通過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審查之學校提出申請。
         (2)本部得主動邀請學校辦理。
         (3)前小目之學校包括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執行績優學校,及
            已獲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第二期為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學校。
        3.前點第三款所定子計畫:由各校提報計畫,本部依各該子計畫
          需求進行審查。
  (二)申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學校得提報計畫申請:
        1.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
         (1)師資面:
            A.已設立協助教師教學專業成長之專責單位,建立完善之新
              進教師輔導與教師教學專業成長機制,並有實質成效。
            B.已訂定教師評鑑辦法,並自九十六學年度(含)以前開始
              實施。申請時應至少完成全校三分之一以上專任教師之評
              鑑(包括試評)。
            C.辦理全校性教學評量,對評量結果有獎勵及改善措施。建
              立具體之教學改善回饋機制,並有實質成效。
         (2)學生面:
            A.已建立大一新生輔導機制,提供全校學生選課地圖及學習
              諮詢。協助學生進行職涯探索及生涯規劃,並有實質成效
              。
            B.已發展全校性學生核心能力指標,並有強化學生就業競爭
              力之具體措施。
            C.關注畢業生就業發展,已建立全校性之畢業生追蹤機制。
              建置畢業生流向資料庫,將畢業生之追蹤調查資料回饋至
              教學及課程改善,並能據以協助在校學生之選課、學習及
              職涯規劃。
         (3)課程面:
            A.課程大綱上網率達百分之百,並於學生選課前完成上網公
              布作業。
            B.於系所課程委員會納入校內外學者專家、產業界、畢業生
              及學生代表,或其他得獲取學者專家、產業界、畢業生及
              學生回饋意見之有效替代機制。
            C.已建立課程定期檢討評估機制,使學習內容符合社會發展
              趨勢。
        2.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
         (1)擔任中心學校者應為通過年度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審查,
            且有意願成立資源中心之公私立大學校院。
         (2)基於政策需求,必要時得由本部主動邀請獎勵大學教學卓越
            計畫執行績優學校,或已獲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
            究中心計畫(第二期為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學校,擔
            任中心學校,或成立具備特定功能,可整體提升教學成效之
            資源中心。
        3.第二點第三款所定子計畫:由本部依各該子計畫需求另定之。

四、補助基準:
  (一)以總經費之八成補助全國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大學校院辦
        理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其他子計畫;以總經費之二成推動區
        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各校經費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核結果及本部
        預算額度定之。
  (二)除配合本部政策推動辦理之短期專案補助外,學校應提出相對應
        之自籌款支應,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與所屬機關(
        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
        ,本部對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計畫型補助款上限不得逾計畫總
        額之百分之九十,學校並應依核定補助額度提出相對之配合款。
        學校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得酌情刪減下一
        年度之補助經費。
  (三)補助經費係供學校提昇整體教學品質並建立完善配套機制,學校
        得基於全校整體性考量,聘請短期任教之教師及補強整修配合改
        善教學環境所需之硬體,並得運用於聘用編制外之人員或編制內
        人員(不包括行政人員)除法定給與外之各項人事費支出(例如
        延聘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之薪資
        及延聘國內、外一流師資擔任特聘職教授);其用以延聘國外優
        異教師者,任教期間最高薪資得比照其於國外之待遇支領,以提
        升教學品質。
  (四)前款經費不得用於下列情形:
        1.新聘編制內師資。但國內第一次聘任者,不在此限。
        2.新建校舍建築。
  (五)前二款經費之運用,學校應訂定各項人事費彈性薪資及給與要點
        ,始得據以實施。
  (六)因應本計畫聘用專、兼任研究人員、行政助理及教學(研究)助
        理等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依學校自行訂定之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得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費用支給標
          準表核支;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者,應由學校自籌款勻
          支。
        3.各計畫所增聘專任研究人員、助理之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
          費、勞退基金(或離職儲金)。
        4.學生擔任本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
          強化學校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辦理。學習型
          助理支給之獎助學金,或僱傭型助理支給之薪資、勞健保及勞
          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等經費,得由補助經費支應。
  (七)為強化學生就業競爭力及國際移動力,或提升教師創新教學或全
        英語授課教學之專業知能所執行必要之出國計畫,出國師生所需
        國外差旅費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報支,各出國計
        畫應由學校自行從嚴審核。學校推動計畫中有編列於招生時所提
        供入學之獎助學金,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及第二點第三款
        所訂子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要點辦理,如
        有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
        規定辦理。
  (九)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除依前八款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
        規定:
        1.各項補助經費由中心學校保留部分統合推動之經費,其餘配合
          計畫分配各夥伴學校執行,中心學校應負責經費執行之管控及
          核銷。
        2.已獲得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第二期為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第二點第一款所定計畫經費補助之學校
          ;其為中心學校者,本部僅補助支應中心運作及統合所需經費
          ;其為夥伴學校者,除該校實際執行第二點第二款所定計畫且
          協助推動該計畫外,本部不再予以經費補助。
        3.所購置之硬體設備應以可發揮跨校間合作利益為前提,缺乏跨
          校整合性、綜效性之計畫,不宜納入第二點第二款所定計畫中
          執行。但未獲得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
          第二期為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第二點第一款所定計畫經費補
          助之學校,為執行全校性推動計畫者得納入區域教學資源中心
          計畫中執行。

五、申請程序:
  (一)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
        1.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2.申請程序:各校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報計畫申請。所報計畫應為
          全校性之教學特色發展計畫,其屬個別系所計畫或單一項目之
          改進計畫者,不予受理。
        3.申請文件內容:
         (1)計畫摘要。
         (2)學校現況:包括行政及教學單位組織架構、學生人數、師資
            結構、生師比、教學資源、軟硬體設備,例如圖書期刊數、
            視聽、實驗及實習設備。
         (3)符合申請資格所列各項條件之具體說明。
         (4)學校中長程發展重點與特色,及與所訂各項教學特色發展計
            畫之關連。
         (5)各項教學特色發展措施(包括理念、目標、策略、執行方法
            、可能遭遇困難及解決方法、關鍵績效指標)。
         (6)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除可供管考計畫執行進度之投入面與
            產出面量化指標外,並應明列可供每年度具體檢視計畫執行
            成果與產生效益之質化、量化績效指標)。
         (7)經費需求(包括學校配合款),並簡要說明補助經費與計畫
            經費有落差時,學校執行計畫之優先排序。
         (8)曾獲本項經費補助學校,應就歷年辦理情形,提報執行成果
            (包括獲本部經費補助情形)。
         (9)檢附學校相關法規辦法、調查表式、分析報告、課程規劃及
            其他補充資料,其得提供線上文件及連結網址,以供檢視。
  (二)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
        1.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2.申請程序:由中心學校及夥伴學校共同研擬訂定計畫,並由中
          心學校統一向本部提出申請。中心學校應取得各參與學校之合
          作意願書,明確訂定資源中心目標及功能,調查盤點區域內可
          供分享之教學資源,並舉出各校在教學發展與學生學習上之重
          大需求。
        3.申請文件內容:
         (1)計畫摘要。
         (2)區域分析:
            A.資源中心區域範圍內之學校分析。
            B.資源中心涵蓋之夥伴學校及特性分析。
            C.資源中心範圍內可供分享之重要教學資源調查盤點。
            D.資源中心夥伴學校之重要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需求分析。
         (3)資源中心組織架構:
            A.中心學校:說明學校現況及符合擔任中心學校之條件及資
              格。
            B.夥伴學校:夥伴學校與中心學校合作優缺點(SWOT)分析
              ,並根據分析結果提出發展策略及行動方案。
            C.指導委員會:資源中心應成立指導委員會,由參與學校之
              校長或副校長共同組成,以中心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負
              責督導資源中心業務推動事宜,並應建立產、學、研等專
              家代表諮詢機制。
            D.推動工作小組:為利資源中心事務之推動,應設推動工作
              小組,由各參與學校指派之一級行政主管共同組成,並置
              專任主管一人及專職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執行資源中心
              業務。
            E.各參與之夥伴學校應有專責聯繫之窗口,協助推動資源中
              心業務,進而推動各項校內教學品質提升措施。
         (4)資源中心運作架構:
            A.資源中心組織分工及人力配置(包括夥伴學校)。
            B.資源中心擬聘人員之背景資料(包括夥伴學校)。
            C.區域教學資源分享平台之架構、主要內容及管理機制。
         (5)資源中心年度工作計畫,應參酌區域內學校特性、需求及相
            關資源,敘明資源中心年度工作計畫。
         (6)資源中心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除可供管考計畫執行進度之
            投入面與產出面量化指標外,並應明列可供每年度具體檢視
            計畫執行成果與產生效益之質化、量化績效指標)。
         (7)資源中心之永續發展機制。
         (8)可能遭遇困難及解決方法。
         (9)資源中心經費需求,並說明補助經費與計畫經費有落差時,
            資源中心執行計畫之優先排序。
        (10)檢附學校相關法規辦法、調查表式、分析報告、課程規劃及
            其他補充資料,其得提供線上文件及連結網址,以供檢視。
  (三)第二點第三款所定子計畫:由本部依各該子計畫需求另定之。

六、審核程序:
  (一)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
        1.初審: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組,根據各校所提計畫
          進行書面審查,初審通過校數至多以複審預計通過校數之二倍
          為原則。
        2.複審:通過初審之學校,由本部安排簡報會議,必要時並得赴
          校實地訪視後,再召開複審會議決定通過名單。複審通過校數
          以大學總校數之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為原則。為簡化作業
          程序,本部得對既有教學卓越計畫執行績優學校採一次核定二
          年計畫方式,並視學校第一年執行情形決定是否續撥第二年經
          費。
  (二)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
        1.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就各申請案件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得
          邀請學校列席說明。
        2.經本部核定設立之資源中心,應採開放方式提供區域內其他學
          校參與成為夥伴學校。
        3.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查資源中心運作狀況。
        4.各資源中心應於年度計畫結束時提出成果報告,由本部組成考
          評小組實地考評,考評結果作為以後年度是否繼續補助及補助
          額度決定之參考,必要時得要求更換中心學校。
  (三)第二點第三款所定子計畫:由本部依各該子計畫之規劃需求,依
        相關規定辦理。

七、審核指標:
  (一)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
        1.共同性審核指標:
         (1)提升教師教學品質:
            A.強化教師專業成長單位之功能與特色。協助教師改善教學
              方法、提升教學成效之具體措施。例如發展教學診斷與輔
              導之工具及機制、建立微型教學實驗室、鼓勵分享成功教
              案、提升教學設備。
            B.教師評鑑及教學評量之落實與改善措施。建立教學成效績
              優教師之獎勵機制,並對評鑑成績不理想之教師或評量結
              果不理想之課程,建立具體有效之追蹤輔導或處理改善機
              制。鼓勵教師精進教學品質、提升教學成效及開發可強化
              學生學習效果之新教材,並於教師升等、教師評鑑、教學
              評量制度中提供具體有效之激勵誘因。推動可合理化教師
              工作負荷之措施。
            C.強化教師教學與實務、產業及社會發展趨勢連結之具體措
              施。鼓勵教師輔導學生之職涯發展,或推動其他可有效提
              升學生就業競爭力之具體措施,例如輔導學生參與業界見
              習實習。
            D.鼓勵教師結合專業課程與校外(例如社區、國中小、福利
              機構、公益團體、文化單位)志工服務,推動服務學習,
              或其他可有效提升學生公民素養及服務精神之具體措施。
         (2)強化學生學習成效:
            A.建立具特色之大一新生輔導機制(例如選課輔導、生活適
              應、職涯探索、生涯規劃)。
            B.建立學習成效不佳學生之預警機制及輔導措施。推動其他
              可強化學生學習動機,提升學生學習風氣之有效作法。例
              如設置宿舍學習空間、輔導學習角落、鼓勵學生藉由社團
              或讀書會等方式進行主動學習等措施。
            C.配合校、院、系之教育目標,發展學生核心能力指標,並
              建立對應之檢核機制及畢業門檻。建立有效協助學生提升
              中文與外語表達溝通能力之措施及機制。
            D.建立畢業生長期追蹤機制,掌握畢業生就業狀況(包括就
              業率、雇主滿意度、畢業生滿意度、雇主回饋意見、畢業
              生回饋意見),並根據畢業生與雇主回饋意見,對課程與
              教學方法進行檢討及改善。
            E.強化職輔單位組織及功能、協助學生至業界見習實習並建
              立全校性實習輔導機制、協助學生建立生涯(學習)歷程
              檔案、提升學生取得專業證照之比例,或其他可具體強化
              學生就業競爭力之全校性措施。
            F.鼓勵學生關懷社會弱勢、協助社區發展、參與志工服務或
              從事其他可提升學生公民素養及服務精神之活動。
         (3)改善課程學程規劃:
            A.健全各級課程委員會之組成與運作。建立機制,納入校內
              外學者專家、產業界、畢業生、在校學生之建議與回饋意
              見,並據以進行課程檢討及改善。建立教師開授課程與專
              長相符之審核機制。檢討各系所畢業總學分數下限,及各
              系所專業領域課程與非屬該專業領域課程學分數比例之合
              理性,兼顧學生專業與跨領域學習之需求。定期提出課程
              檢討及改善報告。
            B.各系所依據課程內容與教學方法,建立系所課程與教育目
              標及核心能力之關連表,並配合學生畢業進路,建立完善
              之課程地圖,以協助學生選課及學習規劃。
            C.整合跨系、院資源,建立跨領域學程(以二十學分至三十
              學分為原則)。跨領域學程應有相當修課人數及相當比例
              之跨系、院修課學生,且選修學生應有相當比例得完成完
              整學程,取得學程證書。對已開設之跨領域學程,應進行
              定期效益評估,並有明確退場機制。
            D.強化共同與通識課程之具體措施。強化專業課程與實務、
              產業及社會發展趨勢連結之具體措施。強化服務學習或公
              民培力相關課程之具體措施。
        2.學校特色審核指標:
         (1)學校應客觀評估其系所特性、師資結構、教學設備、學生素
            質等因素,並在學校現有基礎上,考量學校發展願景及教育
            目標,研提具學校特色及創新性,及可提升教師教學品質、
            強化學生學習成效、改善課程學程內容之措施,並應說明學
            校之推動單位、具體作法、實施步驟、預期成果及產生效益
            、關鍵績效指標、自我改進機制。
         (2)特色規劃內容得包括前目所定「共同性審核指標」之內容,
            並應以整合方式呈現。學校亦得於前目共同性審核指標之計
            畫內容外,另定可凸顯學校特色及具創新性之主題項目。學
            校得就下列重點進行說明:
            A.提升教師教學品質措施之創新性及與學校特色之關連。
            B.強化學生學習成效措施之創新性及與學校特色之關連。
            C.改善課程學程規劃措施之創新性及與學校特色之關連。
            D.其他可凸顯學校特色與具創新性之措施及規劃內容。
        3.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
         (1)明確列舉執行方法、實施步驟、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方法
            。
         (2)除可供管考計畫執行進度之投入面與產出面量化指標外,並
            應明列可供每年度具體檢視計畫執行成果與產生效益之質化
            、量化績效指標。績效指標應有完備性及合理性。
         (3)嚴謹有效之管考機制。
  (二)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
        1.資源中心組成架構及推動機制之妥適性。
        2.資源中心內教學資源之盤點、整合、分享、互補程度。
        3.中心學校協助夥伴學校提升教學品質、強化學習成效、改善課
          程規劃之措施及機制。
        4.資源中心計畫內容之預期效益(須能產生跨校綜效,滿足跨校
          學生之重要學習需求,並具有足夠之學生或教師跨校受益規模
          )及可行性。
        5.績效指標、預算編列、管考機制之合理性、完備性及嚴謹性。
  (三)第二點第三款所定子計畫:由本部依各該子計畫之目的另定之。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
        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辦理
        。
  (二)使用本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並應貼妥「
        ○○年度○○○○○○○○計畫經費補助」字樣之標籤,圖書期
        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
        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三)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因中心學校應負責經費執行之管控及核
        結,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中心學校保留作為統合推動之經費,由中心學校統一審核(填
          報)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其餘配合計畫分配各夥
          伴學校執行者,由各夥伴學校備領據向中心學校請款並撥付後
          ,其經費報銷、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應由各夥伴
          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將「經費收支報告表」送中心學校
          彙整,中心學校仍應負經費執行之管控責任及向本部辦理結案
          事宜。各中心學校有結餘款者,應依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
          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其屬實施校務基金者,亦同。
        2.本計畫所屬財物之歸屬及保管:
         (1)區域教學資源中心之資源應開放予各校共享,藉由區域教學
            資源中心建立資源整合機制,達資源利用之最大功能。所購
            置之固定資產,應以發揮跨校間合作利益為前提,並提供區
            域內各校借用及共享。
         (2)執行計畫學校(包括配合計畫分配各夥伴學校執行者)有固
            定資產之添置者,應由學校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列入財
            產目錄。
         (3)計畫內所購置之財產,計畫執行學校於計畫完成後,或因故
            無法繼續執行時,為免閒置,得依相關規定,商請計畫執行
            學校撥借其他機構使用。

九、績效考評機制:
  (一)本經費補助係供大學研提措施並落實執行,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
        、強化學生學習成效、改善課程學程規劃、學校整體達成教學卓
        越為目標。為求經費有效運用,應以年度訪評方式對各校辦理情
        形及執行成果進行整體績效考評,其考評結果並作為本部補助學
        校續辦,及次年度經費核撥數額之主要參據。
  (二)管考方式如下:
        1.平時管考:由各校提報書面執行報告,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寫報
          告表及相關表件後,送交本部審核。
        2.年度考評:
         (1)由各校辦理自評,檢討計畫執行成效及缺失,並提出改進措
            施或建議。
         (2)由本部組成考評小組至各校進行實地考評。考評結果納入本
            部是否繼續補助下一年度經費之依據,以符合競爭性經費之
            宗旨。
         (3)每年度計畫結束前由本部辦理各校師生教學滿意度調查,以
            了解執行成效。
  (三)獲補助經費之學校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填具成果報告
        表併同成果及自評報告提報本部考核。本部得視各校辦理情形,
        委請學校規劃辦理計畫成果發表會,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
        流。

十、預期效益:
  (一)建立以優異計畫申請競爭性經費之客觀補助模式:政府對私立校
        院之補助,或公立學校之校務基金,應以優異計畫申請競爭性經
        費作為編列之主要依據,並以其實際辦學績效為核撥之依據。
  (二)整體教學環境之提升:鼓勵學校發展特色及提升教學品質,建立
        自我定位,激勵各類型學校積極於其專長領域中追求卓越,並得
        整體調整大學運作方式及發展策略。
  (三)培育高級人才並提升國家競爭力:高級人才之培育係國家整體競
        爭力提升之重要指標,高級人才培育之品質及水準之提升間接提
        升我國產業及社會水準,有益於整體社會經濟發展,促進產業升
        級,對國家正面形象之建立有事半功倍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