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基準:
(一)以總經費之八成補助全國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大學校院辦
理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其他子計畫;以總經費之二成推動區
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各校經費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核結果及本部
預算額度定之。
(二)除配合本部政策推動辦理之短期專案補助外,學校應提出相對應
之自籌款支應,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依中
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與所屬機關(
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
,本部對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之計畫型補助款上限不得逾計畫總
額之百分之九十,學校並應依核定補助額度提出相對之配合款。
學校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得酌情刪減下一
年度之補助經費。
(三)補助經費係供學校提昇整體教學品質並建立完善配套機制,學校
得基於全校整體性考量,聘請短期任教之教師及補強整修配合改
善教學環境所需之硬體,並得運用於聘用編制外之人員或編制內
人員(不包括行政人員)除法定給與外之各項人事費支出(例如
延聘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之薪資
及延聘國內、外一流師資擔任特聘職教授);其用以延聘國外優
異教師者,任教期間最高薪資得比照其於國外之待遇支領,以提
升教學品質。
(四)前款經費不得用於下列情形:
1.新聘編制內師資。但國內第一次聘任者,不在此限。
2.新建校舍建築。
(五)前二款經費之運用,學校應訂定各項人事費彈性薪資及給與要點
,始得據以實施。
(六)因應本計畫聘用專、兼任研究人員、行政助理及教學(研究)助
理等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依學校自行訂定之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得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費用支給標
準表核支;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者,應由學校自籌款勻
支。
3.各計畫所增聘專任研究人員、助理之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
費、勞退基金(或離職儲金)。
4.學生擔任本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
強化學校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辦理。學習型
助理支給之獎助學金,或僱傭型助理支給之薪資、勞健保及勞
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等經費,得由補助經費支應。
(七)為強化學生就業競爭力及國際移動力,或提升教師創新教學或全
英語授課教學之專業知能所執行必要之出國計畫,出國師生所需
國外差旅費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報支,各出國計
畫應由學校自行從嚴審核。學校推動計畫中有編列於招生時所提
供入學之獎助學金,應由學校配合款勻支。
(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及第二點第三款
所訂子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要點辦理,如
有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
規定辦理。
(九)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除依前八款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
規定:
1.各項補助經費由中心學校保留部分統合推動之經費,其餘配合
計畫分配各夥伴學校執行,中心學校應負責經費執行之管控及
核銷。
2.已獲得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第二期為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第二點第一款所定計畫經費補助之學校
;其為中心學校者,本部僅補助支應中心運作及統合所需經費
;其為夥伴學校者,除該校實際執行第二點第二款所定計畫且
協助推動該計畫外,本部不再予以經費補助。
3.所購置之硬體設備應以可發揮跨校間合作利益為前提,缺乏跨
校整合性、綜效性之計畫,不宜納入第二點第二款所定計畫中
執行。但未獲得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
第二期為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第二點第一款所定計畫經費補
助之學校,為執行全校性推動計畫者得納入區域教學資源中心
計畫中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