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本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
事件程序及裁罰基準(以下簡稱裁罰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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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舉程序:
(一)檢舉人逕向本部檢舉涉及學位授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之
三之事件,依第三點程序辦理。
(二)檢舉人逕向本部主管之大專校院檢舉或大專校院內部舉發涉及本
法第七條之三之事件,應先經大專校院循校內違反學術倫理或學
位論文代寫、舞弊案件相關機制查處;經查確實有本法第七條之
三之行為者,應依校內學則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將其案件相
關資料及調查結果移送本部,由本部主管司(處)依第三點程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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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舉事證:
(一)本部接獲之舉發,如被檢舉人及其被檢舉事項涉已授予學位之論
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之抄襲或舞弊情事者,逕
依本法第七條之二規定辦理。
(二)本部接獲之舉發,如檢舉人無聯絡方式且無具體檢舉對象或相當
證明者,業務單位得循行政程序簽結。
(三)本部接獲之舉發,如檢舉人有聯絡方式,惟無具體檢舉對象及相
當證明者,業務單位得限期請檢舉人檢具證明,屆期未檢具者,
不予受理。
(四)本部接獲之舉發,有具體檢舉對象及相當證明者,依被檢舉人身
分類別,以下列二種方式辦理:
1.非學校教師、職員或在學學生:業務單位得提報裁罰基準第二
點之調查小組,調查事實及證據;或逕交由裁罰基準第三點審
議小組審議之。
2.本部主管之學校教師、職員或在學學生:由本部先請學校查處
,經其查證確實有本法第七條之三之行為者,應依校內學則或
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將其案件相關資料及調查結果移送本部
,由本部交由裁罰基準第三點審議小組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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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檢舉人之陳述意見及保障措施:
(一)為調查前點第四款之檢舉事件,本部應通知被檢舉人於二十日內
以書面陳述意見。必要時經本部同意得展延期限,延長以一次為
限,最長不得逾十四日。
(二)被檢舉人逾期未提供書面陳述意見,本部得依現有事證進行後續
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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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罰基準第二點調查小組:
(一)調查小組由本部業務單位人員及相關代表組成之,得依法調查事
實及證據。
(二)調查小組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方式向審議小組提出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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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裁罰基準第三點審議小組:
(一)審議小組置委員五人或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
派相關司(處、署)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本部相關司
(處、署)代表主管、相關部會人員、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聘(派
)兼之。
(二)審議小組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對檢舉事件是
否成立、罰緩之課處及額度,除得參照調查小組之書面報告外,
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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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處分及通知:
(一)本部依審查結果及裁罰金額,以正式公文並檢附裁處書通知被檢
舉人結果及行政救濟管道。
(二)對本部裁處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繕
具訴願書逕送本部,由本部函轉送行政院提起訴願。
(三)罰鍰逾期不繳者,即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
(四)受行政處分者如為學校教師、職員或在學學生,應副知所屬學校
,並依校內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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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啟調查:經決議無涉及本法第七條之三之事件並已簽結之案件,如
有新事證,得重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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