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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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事件內部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制定依據

1. 學位授予法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創作、展
      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
  二、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製)論文、
      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
  前項罰鍰之處罰,第一款由教育部為之,第二款由學校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