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國父紀念館典藏政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所有條文

壹、典藏目的
    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國父孫中山先生紀念文物史
    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覽及藝文推廣活動業務,促進館務專業發
    展,健全典藏功能,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以達文化傳承、藝術推廣
    及終身學習之目的,特制定本政策。

貳、典藏範圍
一、國民革命與民國肇建歷程有關之重要文物、史料及理念、思想與論述
    等重要文獻。
二、以國父孫中山先生為主,民國重要先賢為輔,足能闡釋民國肇建軌跡
    與國家發展脈絡之珍貴史料與文物。
三、民國以來,見證國家及本館館務發展、歷史文化與美學傳承有關之珍
    貴史料、文物及名家作品。
四、基於研究、展示、教育與推廣等目的,本館辦理中山國家畫廊邀請展
    取得或主辦競賽優勝之藝術作品。

參、典藏品取得
    典藏品取得方式有捐贈、徵集、購買、交換、轉移及其他方式。取得
    條件如下:
一、性質符合本館典藏目的與範圍。
二、權源及取得方式合法,且符合典藏公共化政策。
三、凡涉及生態或文化資產,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四、典藏品之取得應附有來源合法之購置、讓渡或同意捐贈等文書資料,
    並經典藏審議會議決議。

肆、典藏品入藏
一、本政策所稱典藏品,係指經典藏審議會議鑑定審查,符合典藏範圍,
    並完成相關程序,經編目登記且列入系統管理、永久典藏者。
二、典藏品之分級判別,係綜合其歷史、文化與藝術價值等指標,分為一
    級典藏品、二級典藏品與三級典藏品,說明如下:
  (一)一級典藏品:特殊性、稀有性及傳承歷史文化價值或傑出成就之
        文物原件與珍貴史料,得另審酌提列為重要文物、珍貴動產或國
        寶。
  (二)二級典藏品:具有傳承文化藝術、學術研究價值之歷史文物、史
        料與藝術作品。
  (三)三級典藏品:除(一)、(二)款外,其他符合本館典藏政策之
        文物、史料與藝術作品。
  (四)本館典藏品之分級,依博物館典藏作業規範登錄列帳。另為因應
        紀念活動、文化交流及教育推廣用途,得收存相關物品納為參考
        品,提供相關業務參考運用,必要時得經審議提列為典藏品。

伍、典藏品管理
一、有關典藏品之登錄、修護、盤點、提借、註銷及庫房管理等事項,另
    依本館相關作業規範執行之。
二、前項業務,得視需要延聘學者專家召開典藏審議會議認定之。

陸、典藏品註銷
一、不以永久典藏為目標,且非符合本政策第肆條,或因典藏計畫、館務
    發展目標,或因典藏品劣化至不再具典藏價值等情形,經典藏審議會
    議決議註銷者,得改列參考品或逕予退還。
二、典藏品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註銷:
  (一)不符合本館典藏範圍。
  (二)遭竊或遺失。
  (三)毀損且無法修復,且不再具有典藏價值。
  (四)多件意義相同的典藏品,經審查認定不具重複典藏價值。
  (五)擬與其他單位交換之典藏品。
  (六)依倫理或法律的考量,不適合繼續典藏者。
三、依前項規定辦理典藏品註銷,應經典藏審議會議審議後始得為之,註
    銷紀錄應留存備查。
四、典藏品註銷,不得為私人交換、饋贈之用,並應以對本館與學術文化
    最有利的方式為之。

柒、專業倫理
一、本館員工應避免涉及違反職責或圖利他人之行為。
二、所有典藏品之徵集、複製、購買或註銷等行為,皆應在合法且不違背
    博物館倫理的情況下為之。
三、本館員工任職期間,不得以業務職權從事與本館典藏業務相關之私人
    蒐藏。

捌、附則
一、本政策之執行須審議諮詢時,應依本館典藏審議會設置要點辦理。
二、本政策如有未盡事項,悉依博物館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政府採購法
    、中央政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