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與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
    責人員進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依其工作職責及所需具備專業,具有下
    列資格之一,經依第三點審核通過者,由本部發給特殊教育專業資格
    認定證明:
    (一)大學特殊教育、輔助科技、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與
          聽力、復健諮商、早期療育、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及教育等
          相關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自申請認證日起算近五年內,擔
          任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工作任職累計滿三年以上,每年
          參加三十六小時以上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知能研習,其中應包
          括本部辦理之輔導人員知能研習課程十八小時,自申請認證日
          起算近五年內通過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小時
          以上,並符合特殊教育專業課程規定。
    (二)持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身心障礙類證書者,自申
          請認證日起算近二年內,擔任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工作
          任職累計滿一年以上,每年參加三十六小時以上之特殊教育相
          關專業知能研習,其中應包括本部辦理之輔導人員知能研習課
          程十八小時。
    (三)大學畢業,自申請認證日起算近八年內,擔任大專校院資源教
          室輔導人員工作任職累計滿五年以上,每年參加三十六小時以
          上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知能研習,其中應包括本部辦理之輔導
          人員知能研習課程十八小時,自申請認證日起算近五年通過特
          殊教育專業資格課程累計達二百五十小時以上,並符合特殊教
          育專業課程規定。

三、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及課程等相關審核
    作業規定,由本部另行公告,並委託各師資培育大學之特殊教育中心
    辦理。

四、前點所定專業資格認定課程,本部得委託大專校院、專業機構或民間
    團體辦理。

五、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證明書之有效期限
    ,自發證日起算為五年,期滿應申請換發。換證時,輔導人員應仍在
    職,並符合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與專責人員進用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取得每年三十六小時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時數。

六、未能依前點規定完成換證作業者,得補齊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時數後,
    依前點規定申請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