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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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制定依據

1.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現行法規)
為增進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專業職能,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第五條第
二款輔導人員,訂定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規
定。
輔導人員依其工作職責及所需具備專業,依前項規定通過專業資格認定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特殊教育專業資格認定證明。
前項專業資格認定證明之有效期限,自發證日起算為五年,期滿應申請換
發。換證時,輔導人員應仍在職,並應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
第二項資格認定作業及前項資格換證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本法第
五十條規定設置之特殊教育中心辦理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需求多元且程度不一,考量各校間整體特
    教輔導資源之自主特性,為促進輔導人員個別專業與大專校院特殊教
    育現場實務工作所需職能之融合,爰增訂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專業資格認定制度。
三、為精進輔導人員於大專校院特殊教育現場實務工作之所需職能,整體
    提升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之質量,增訂第二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發給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專業資格認定證明。
四、增訂第三項,明定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專業資格認定證明書之
    效期,以確保輔導人員之專業知能。
五、增訂第四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辦理資
    格認定作業。
2.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現行法規)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
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前項所稱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者。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應訂定及實施特殊教
育方案,並應設置專責單位、資源教室及專責人員,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
用相關專責人員;其專責單位、資源教室之職責、設置與人員編制、進用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促進高等教育階段學校整合校內外資源及提升跨單位協調效能,大專校
院之身心障礙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設置特殊教
育資源中心;其人數或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
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行政人員、身心障礙
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至遲應於完成課程加退選後一個月內訂定
。
前項個別化支持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
為增進第一項相關專責人員之特殊教育知能,以利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大專校院相關專責人員之培訓及進修,並提供相關支
持服務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