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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省市師範學校及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保送甄選升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各省(市)保送甄選升學之師範學校畢業生,暫以保送師範學院或師範 大學肄業為限,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暫以保送教育學院、師範學院或 師範大學二年級肄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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