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省市師範學校及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保送甄選升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各省(市)保送甄選升學之師範學校畢業生,暫以保送師範學院或師範
  大學肄業為限,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暫以保送教育學院、師範學院或
  師範大學二年級肄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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