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省市師範學校及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保送甄選升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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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為獎勵成績優良之師範畢業生繼續深造特訂定本辦法。

  各省(市)保送甄選升學之師範學校畢業生,暫以保送師範學院或師範
  大學肄業為限,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暫以保送教育學院、師範學院或
  師範大學二年級肄業為原則。

  各省(市)每年保送人數如左:
  一、師範學校畢業生升學師範學院者,每省二十人至三十人,每市五人
      至七人,由各省(市)教育廳(局)核轉教育部核定之。
  二、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升學教育學院、師範學院或師範大學者,每省
      二十人至三十人,每市五人至十人,由各省(市)教育廳(局)核
      轉教育部核定之。
  但遇有特殊情形,保送名額確有增多之必要時,得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
  。

  師範學校或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申請保送者須具備左列各款條件:
  一、師範學校畢業生畢業後經省(市)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服務滿三年以
      上或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服務滿五年以上。
  二、師範學校或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其畢業成績平均分數在七十五分
      以上,操行平均分數在七十分以上,體育平均分數在六十五分以上
      。
  三、服務期間受有成績優良之獎勵,並取得證明文件。
  四、申請升學時仍在國民小學服務。
  五、申請保送時其年齡未滿卅五歲。
  六、體格健全,思想純正。

  師範學校或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申請保送時,須檢同左列各件,報由服
  務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轉報教育部核定,如超過保送名額,
  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甄選,特別注重其服務成績。
  一、本人最近二寸半身相片兩張(背面寫明姓名)。
  二、申請表(格式見附表)。
  三、服務證件。
  四、畢業證書及畢業成績單(包括畢業成績平均分數及操行體育分數)
      。
  五、服務成績優良證件。
  六、體格檢查表。

  各省(市)教育廳(局)保送師範畢業生升學,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辦
  理完竣,俾與各院校招考新生之時間銜接,並應公開辦理,公布其姓名
  。

  凡經保送之師範畢業生入學後,應依所入院校之規定修習課程,不得以
  保送為理由,請求免習或降低成績標準。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