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省市師範學校及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保送甄選升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各省(市)每年保送人數如左:
  一、師範學校畢業生升學師範學院者,每省二十人至三十人,每市五人
      至七人,由各省(市)教育廳(局)核轉教育部核定之。
  二、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升學教育學院、師範學院或師範大學者,每省
      二十人至三十人,每市五人至十人,由各省(市)教育廳(局)核
      轉教育部核定之。
  但遇有特殊情形,保送名額確有增多之必要時,得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