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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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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時,應有實習輔導教師或專任教師或教學實習輔導 員在場指導。
〔立法理由〕
配合第十二條之一採協同輔導教學,增列教學實習輔導員在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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