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擔任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教學實習輔導員或參與成績 評定者,為實習學生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實習學生申請實習之文件,或實習成績評定有虛偽不實者,在實習期間者 ,撤銷其實習資格;實習成績已評定者,撤銷其評定;已發給教師證書者 ,撤銷其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一、第一項配合第二條第四款用語酌作修正,增列教學實習輔導員。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