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設教師在職進修專責單位辦理之 各項進修,其授予學位或發給學分證明書,除依本法相關規定外,並依大 學法及學位授予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之規定,於本法一 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後,業移列第二十條規定,爰配合修正 援引之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