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為充裕偏遠或特殊地區師資需求,應規劃公費生之培育。
公費生培育名額於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缺額及類別,經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後併國立
學校師資需求核定之。
公費生培育名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配至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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