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第五條規定:「(第一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師資培育
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
項。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四、關於師資
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五、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
中心之審議事項。六、關於師資培育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基準之審議事項。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
之審議事項。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九、其他有關師
資培育之審議事項。(第二項)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
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師資培育法授權條文之條次由第四條變更為第五條,爰修正本辦法
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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