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
本會之決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得指派代理人
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所定「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以其計算基準係全體委員之半
    數,為求明確,爰修正第二項文字為「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三、因機關代表無再指派代表之可能,爰參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
    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三項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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