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一、依行政院院臺教字第一0六00二二二一六號令,一百零六年六月十 四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定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爰配合明 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所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已無規定必要,爰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