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報名程序、應繳納之費用、考試日期與地點、考試放榜日、成績通 知、複查成績及其他相關事項,應載明於報名簡章,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 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委託之學校或有關機關(構),於本考試 舉行二個月前公告之。
修正條文第七條明定申請暫准報名者應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上傳相關資料 ,為使申請暫准報名者得明確知悉相關作業時間點,爰配合新增「考試放 榜日」為應載明於報名簡章之事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