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前條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每科新
臺幣五十元。
〔立法理由〕
一、本條未修正。
二、本考試成績複查費新臺幣五十元自九十四年以來未曾調整,然經檢視
    支出成本,符合填補原則,爰成績複查費用金額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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