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社會變遷,本收費標準確有與時俱進,檢討修正之必要,爰參
    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規定:「本標準所定
    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
    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增訂本標準收費金額定期檢討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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