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師資培育機構辦理九年一貫課程教
    學研習活動,以增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應屆畢(結)業生新課
    程之瞭解,並提昇其教學知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各師資培育機構。
三、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原則:
        本案採部分補助,每校最高補助以三十萬元為限。
  (二)補助基準:
        各項經費編列基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
        編列,其項目及編列基準如下:1.人事費:
         (1)講座費:每人每次一千元。
         (2)授課講座費:依鐘點費內聘、外聘之規定標準編列(外聘一
            千六百元、隸屬關係一千二百元、內聘八百元)。
         (3)撰稿費:每千字七百五十元。
        2.業務費:
         (1)餐費:每人每餐以一百元。
         (2)場地費(非本校校舍)、佈置費以五千元。
         (3)材料費、資料印刷費等經費以每人每份二百元為限。
         (4)旅運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編列。
         (5)雜支:總經費百分之五。
         (6)以上所列經費未執行部分,應依會計相關法令規定將餘款繳
            回。
四、參加對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應屆畢(結)業生。
五、辦理方式:
  (一)採專題演講、課程規劃、教材設計、實務座談、理念交流、經驗
        分享、試作或發表等方式進行。
  (二)講座聘請應延聘有國民中小學對九年一貫課程具實務經驗之校長
        、主任、教師及地方政府教育局視導人員等參與。
  (三)另為加強推動愛滋病防治教育工作,請一併將愛滋病防治教育課
        程納入辦理。
六、申請及審查:
  (一)各校之補助計畫應於每年之會計年度開始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向本部提出,逾期概不受理。
  (二)臺北市政府所屬師資培育機構應依行政程序,由臺北市政府教育
        局核轉本部,並依前述時限辦理。
  (三)審查期限:每年七月十日前採隨報隨辦書面方式審查。
  (四)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原則及各校所提計畫、經費需求
        明細表等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七、請撥與核銷
  (一)請撥:各校於收到本部核定公文後,備文檢據送本部請款。
  (二)核銷:本項補助若非屬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結餘款應按補助經
        費比率繳回。各校應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及收支
        結算表送本部核結。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與考核:
    各師資培育機構接受本部補助辦理之研習會,應與計畫書內容敘述相
    符,經查考發現計畫書內容與所辦理之研習會不符者,該單位本年度
    及下一年度所辦理性質相同之研習會,不予補助。
九、其他注意事項:
    因故延期或改變會議內容或擬調整已核定之經費補助額度,應事先報
    經本部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