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學士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審核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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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充
    裕教師來源,增進師資專業知能,提升師資培育之品質與訂定標準核
    定作業流程,使得師資培育政策及作業具體完善,特訂定本規定。

二、核定類別:
  (一)協調核定:本部為調節師資需求,充裕類科科別師資來源或依據
        師資培育法規定,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招收大學畢業生,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二)申請核定:師資培育之大學得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視實際需要報請本部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至少一年,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三、核定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協調核定程序:本部得依師資類科實際需求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辦理招生及培育任務,其審核作業程序依下列各目辦理,另其作
        業期程得機動調整,惟仍需考量各校校務運作。
        1.本部確定師資培育需求並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
        2.師資培育之大學向本部提報下學年度開班計畫,應函送「00
          大學辦理00學年度學士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計畫書」一式五
          份(含電子檔),並檢附:「學士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計畫書
          檢核審查表」(如附件二),確依計畫書審查表檢核項目,說
          明規劃概要與證明文件。
        3.本部召開專家審查會議,提供審查意見及建議。
        4.提送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查決議。
        5.本部公布審核結果並函復師資培育之大學。
  (二)申請核定程序:
        1.本部於每學年度前一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知核定作業相
          關規定。
        2.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每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研提下學年
          度招生計畫,應函送「00大學辦理00學年度學士後師資職
          前教育課程開班計畫書」一式五份(含電子檔),並檢附「學
          士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開班計畫書檢核審查表」(如附件三)
          ,確依計畫書審查表檢核項目,說明規劃概要與證明文件。
        3.本部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召開專家審查會議,提供審查意見及
          建議。
        4.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送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查決議。
        5.本部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公布審核結果並函復師資培育之大
          學。
        6.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函送招生簡章報本部備查
          。

四、專家審查
  (一)原則:
        辦理專家委員審查時,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節有關迴避
        之規定,並就各校招生計畫依下列原則審核:
        1.符合核定必備條件原則。
        2.符合師資適量儲備原則。
        3.符合師資優質培育原則。
        4.符合辦學績效卓越原則。
        5.符合計畫周妥規劃原則。
        6.符合積分順位排序原則。
  (二)審查要項:
        1.核定必備條件:
         (1)設有師資培育系所或師資培育中心,且無裁併及撤銷之虞(
            應檢附佐證資料)。
         (2)近三年師資培育教育系所或師資培育中心經本部評鑑均為「
            二等」以上。
         (3)檢附足以認證擬招生培育類科及科別之專門課程(應檢附:
            本部核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門課程公文影本)。
         (4)培育類科及科別之教育專門課程已報本部核定。
         (5)檢附擬招生類科、科別、人數及設有相關系所之對照表。
         (6)招生計畫經由校內審查程序通過。
        2.積分順位條件:
         (1)大學評鑑成績。
         (2)師資培育中心評鑑成績。
         (3)符合師資類科適量儲備。
         (4)師資優質培育特色規劃。
         (5)落實全時教育實習之輔導。
         (6)設有相關系所足以認證,擬招生類科及科別之專門課程。
         (7)招生計畫嚴謹規劃,經由校內審查程序通過。
         (8)師資培育之大學畢業生教師甄選通過率。

五、本部核定基準:
  (一)協調核定:
        1.符應專家審議結論及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決議。
        2.符應「師資培育數量規劃方案」與「師資培育素質提升方案」
          之規劃,並參考相應學年度預估師資培育需求類科及人數,依
          專家審議之優劣順位排序依序核定。
        3.符合核定必備條件原則。
        4.依據積分順位排序原則。
  (二)申請核定
        1.符應專家審議結論及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決議。
        2.符應「師資培育數量規劃方案」與「師資培育素質提升方案」
          之規劃,並參考相應學年度預估師資培育需求類科及人數,依
          專家審議之優劣順位排序依序核定。
        3.符合核定必備條件原則。
        4.原則以前三目為核定基準,如有異議時,增列積分順位排序原
          則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