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 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後實施。 為配合教學需要,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 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