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私立師資培育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助學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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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師資培育
    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酌予補助師資培育
    助學金(以下簡稱助學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照顧清寒優秀師資生安心就學及鼓勵成績優異師資生累積教學
          經驗,並培養師資生關懷弱勢與教育服務及回饋社會之精神,
          進而強化教育熱忱及專業知能,落實社會公平正義。
    (二)強化師資培育之大學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密切合作,
          並與師資生參加教育實習課程前,建立三聯合作關係。

三、補助對象:私立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之師資生。

四、補助條件: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學校審查通過者,得請領師
    資培育助學金:
    (一)清寒優秀之師資生:
          1.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四十,或達八十分
            以上。
          2.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3.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申請補助之學期尚有就學貸款。
    (二)成績優異之師資生:
          1.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三十。
          2.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學校所定師資生請領助學金之條件較前項規定嚴格者,從其規定。

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各校以經本部核定之師資培育學系及教育學程實際
          招收之師資生人數(不包括外加名額)乘以百分之十計算,取
          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二)補助基準:
          1.補助師資生助學金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每年分二期撥付
            ,第一期為二月至七月、第二期為八月至次年一月。
          2.經本部核定補助者,學校因執行計畫之需求,報本部同意後
            ,得於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內調整師資生每人每月助學金額度
            ,不受前目規定之限制。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元。
    (三)補助限制:
          1.對同一師資生助學金之補助,教育學程師資生至多二年(四
            學期);師資培育學系師資生至多三年(六學期)。但未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期,不予補助。
          2.師資培育公費生或師資培育獎學金受獎生,不予補助。

六、服務學習項目及時數:
    (一)師資生每月服務學習時數至多三十個小時,且前點第二款第一
          目各期服務學習總時數,以不低於一百二十個小時為原則。
    (二)學校安排前款師資生之服務學習內容,以不妨礙師資生學業與
          身心發展為限,並應結合師資生所修習之師資培育課程;其優
          先順序如下:
          1.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童課業:師資生至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校合作之社區等相關非營利單位及幼
            兒園服務學習時數不得低於總服務學習時數百分之五十。
          2.參與教育服務:包括育幼院、慈善團體相關公益志工、行政
            機關舉辦大型活動志工、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舉
            辦校園活動及寒暑期營隊活動或教師甄選活動等。
          3.協助師資培育中心及校內行政服務。
    (三)師資生有特殊困難及家庭發生急難時,由學校組成審查小組審
          酌減免服務學習時數。
    學校得報本部同意後另定服務學習內容及時數,並得集中於寒、暑假
    實施,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但各期服務學習總時數
    不得低於八十個小時。

七、經費申請及結報:
    (一)申請期程:
          1.第一期助學金:每年二月十五日前。
          2.第二期助學金:每年八月十五日前。
    (二)學校應將計畫一份(如附表一)、請領表三份(如附表二)及
          領據一紙,依前款所定期限函報本部,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學校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並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師資
          生受領助學金名冊及成果報告二份辦理核結;成果報告應包括
          師資生教育關懷輔導紀錄(如附表三)及助學金辦理情形一覽
          表(如附表四)。
    (四)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八、學校陳報本部之各項資料,經查有虛偽不實或不符規定者,已補助者
    ,本部應撤銷並追繳之,並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
    師資生未依計畫完成服務學習時數者,應由學校追繳助學金,或令其
    補足服務學習時數。
    學校各級承辦人員、師資生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

九、其他應配合事項:
    (一)學校應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負責辦理助學金申請及資格
          審查作業、經費請領、師資生輔導及服務學習時數減免事宜。
    (二)助學金之發放,學校應訂定相關規定,並依校內程序核定後實
          施。
    (三)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師資生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應廢止其
          補助並停止發給助學金。
    (四)學校應嚴謹審查師資生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各項審查紀錄應留
          校備查。
    (五)為簡化清寒師資生繳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之作業
          ,學校應取得衛生褔利部弱勢e關懷計畫全國社會褔利資源整
          合系統使用帳號,以查驗師資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六)學校擬具教育關懷輔導計畫,規劃服務學習活動,應具公益性
          及公共性,不得包括家教或具營利性質單位(例如補習班、安
          親班等)之教學活動。
    (七)學校應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估算政府實物給付所得分配效果及
          彙編社會安全基金統計,每年提供師資培育助學金給付金額及
          明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