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私立師資培育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助學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制定依據

1. 師資培育法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現行法規)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家語言公費生培育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所提需求
,開設國家語言及其相關文化課程。
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
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
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為鼓勵家境清寒或成績優異之自費生,應設立師資培
育助學金;其數額,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並得視需求調整額度。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審查通過者,得給予師資
培育助學金:
一、清寒優秀之師資生:
  (一)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四十,或達八十分以上
        。
  (二)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三)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或申請補助之學期尚有就學貸款。
二、成績優異之師資生:
  (一)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三十。
  (二)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前項師資培育助學金,公立學校,由各大學校院自行編列預算支應;私立
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第一項師資培育助學金之名額、金額、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師
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立法理由〕
一、依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略以:
    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爰依現行實際補助額度,於第一項增列助學金之數額以每人每月四
    千元為原則。
二、師資培育助學金設立之目的係為鼓勵家境清寒或成績優異之自費生,
    爰增列第二項助學金受領資格,分為清寒優秀及成績優異二類師資生
    予以補助,並明定由各師資培育大學審查。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四項,另因師資培育助學金之名額、
    金額亦係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自定,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