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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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扶助清寒優秀學生及鼓勵成績優秀
    學生參與師資培育,培育具社會關懷及教育熱忱之優質專業教師,並
    激勵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發展師資培育特色,形塑師資
    培育良師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條件:學校最近一次該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評鑑結果為「通過」
    。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依各該師資類科師資培育評鑑結果為通過之師資生數
        及各該師資類科前一年教師資格檢定通過率情形,每學年依比率
        核給名額。
  (二)補助基準:
        1.獎學金額度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2.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上學期為八月至翌年一月,下學期為二
          月至七月。
  (三)補助限制:
        1.不得與本部核發之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重複請領。但低收入戶
          學生之獎助學金,不在此限。
        2.獎學金之受領月份,以經甄選錄取之次月起請領。

四、甄選機制:
  (一)學校每學年至少應甄選一次校內師資生,並以達到甄選基準之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區域弱勢之學生為優先,其所占名額以各
        校總核定名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未足額錄取者,得流用於一
        般生甄選。
  (二)甄選項目如下:
        1.學業成績表現或筆試,各校得自行訂定基準。
        2.面試或適性測驗(例如性向測驗、職涯與人格相關測驗等),
          各校得自行訂定基準。

五、師資生受領獎學金期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學年至少通過一項(類)教學實務能力檢測。
  (二)服務學習、勞動教育或品德教育等相關課程達學校認定之通過基
        準。
  (三)無償擔任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或
        補救教學,每學期至少三十六小時。
  (四)每學期至少參與一次工作坊(例如師資培育國際學術研討會、中
        等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成果研討會及國民小學師資培用聯盟等或經
        學校採認之相關工作坊)。
  (五)參與至少一次本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之師資生潛能測驗
        。

六、成效考核:
  (一)學校每學期應辦理教學實務能力檢測,引導師資生專業學習。
  (二)學校每學期應結合教學現場人員辦理工作坊。
  (三)學校每學期應提報成果報告(如附表一總體成果報告)。

七、經費請款及核結:
  (一)經費請款:每學期補助名額經本部核定後,學校應依本部核定公
        文所定期限,備文檢附請領表(如附表二)三份及領據一紙報本
        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確實執行。
  (二)經費核結: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
        報告二份報本部辦理核結作業。
  (三)經費請撥、支用與結報之相關規定,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訂定獎學金甄選、發放及師資生輔導等相關
        規定,並依校內程序核定後實施。
  (二)師資生於受領獎學金期間未符合第五點各款規定者,學校應依其
        未符合之款數計算獎學金停發之月數,每一款停發一個月之獎學
        金。
  (三)學校未依規定支用經費或學生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獎學
        金或自始不具備受領獎學金資格者,本部應依規定追回補助經費
        ,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