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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學生獎 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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