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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