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學生
曠課累積達三十六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
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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