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
          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學校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
          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
          素養、體驗社會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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