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 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前項學雜費減免之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爰配合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