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
百年八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
八月一日施行,及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自
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辦法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依當時末條規定係溯
    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另本次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配合本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係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施行,爰
    修正第二項,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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