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
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
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
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
,申請學雜費減免。
〔立法理由〕
一、依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一、低收
    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
    之六十。」,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二、其餘各項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