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
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領。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立法理由〕
現行實務上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之程序,為學生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
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於學校審定學生符合減免身分資格
後,國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其學雜費,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
時逕予減免其學雜費後,於學期末前學校檢附領款收據,連同核銷一覽表
,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為符實務上審定權責合一,爰修
正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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