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標準係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相關學程及
科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
公布前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相關學程及科
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訂定,惟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一百
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後,業已刪除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爰
修正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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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高級
中等學校畢業證書者,具幼兒園助理教保員資格。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指高級中等學校依職業學
校法、職業學校家政群科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家政群科課程設備基準、綜
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等相關規定,報各主管機關核准開設之幼兒保育科或
幼兒保育學程,或依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設立之家政
群幼兒保育學程或幼兒保育科。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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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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